行政复议目的的准确定位是建立行政复议制度的关键环节,是决定复议行为走向的航标。确立一个不恰当的目的模式将严重影响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解决社会冲突有效机制的社会安全阀功能的正常发挥。因此,展开复议目的这一基础性和前提性问题的理论思考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我国《行政复议法》立法目的学说简述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1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条体现了我国行政复议立法的目的和宗旨。
目前关于我国《行政复议法》立法宗旨的解释和理解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1、监督论。监督论者认为,行政复议活动是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活动,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行政复议活动的个案监督功能,以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手段,达到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目的。监督论者的观点在行政复议法的起草过程中的影响可谓广泛和持久。
2、救济论。救济论者认为,行政复议活动是基于人民政府为人民的宗旨而产生的一种行政救济活动,行政复议活动虽然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层级监督活动,但其基本目的是通过行政复议这一救济机制,在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上,达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所以监督是手段,救济是根本。
3、两目的说。即监督和救济。一方面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至于哪个目的是第一位的,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其重点在于对公民权利的救济;另一种观点认为,其着眼点在于行政自我监督,以确保行政的公正运行。
4、三宗旨说。认为行政复议的立法宗旨包括以下三方面:
(1)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另一种三宗旨说认为立法宗旨包括以下三方面:(1)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3)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两种观点在排序上不同,体现出对复议目的的不同认识。
5、一个功能、两个目的说。即防止和纠正为功能,保护和保障为两个目的。理由是:纠错本身并不是目的,而只是一种功能、一种机制,其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合法、适当地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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