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救落水儿童身亡的赔偿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5 11:20:42 459 人看过

目前没有法律的赔偿标准,溺水救助是时效决定一切,没有及时救助只能死路一条,所以救人者无法权衡轻重利弊,既然无法权衡取舍,当然是救命重要,这样的后果只能由疏于照料儿童的家人去承担这个责任。社会还是需要正能量,除了人们用良知去维护,还需要政府部门积极去引导。

两名儿童溺水身亡水利园林无错免责

两名儿童落水溺水身亡,水利局和园林处被判均无过错免责,以往此类案件多数判决承担责任,为何此案被判无责法院判决是否迫于行政压力在这个问题上是否适用过错原则过错免责的界限在哪里

七岁孩童溺水身亡家长诉水利园林疏于管理

2006年6月17日,7岁半的谢童带着比自己小半岁的表弟吕航和两个同学,一起在三明市三元区沙溪河城关大桥南侧的沿河绿化带游玩。玩了一会儿,吕航手脚脏了,便钻出堤岸的栏杆,去下河踏步(专供下水作业人员使用的台阶)上洗手,不慎掉入水中,谢童见状去救吕航,也被带入水中,结果双双溺水身亡。

孩子的父母认为,三明市水利局、三明市园林管理处疏于履行管理职责,共同过错造成吕航落水,谢童为救吕航又因为防护栏存在安全隐患而溺水身亡。经交涉无果,2006年8月,两个孩子的家长将水利局和园林处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水利园林无责驳回原告请求

2006年12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原告方不服,向三明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08年4月2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吕文华、谢秀文与原告谢启党、詹红光分别诉被告三明市水利局、三明市园林管理处人身损害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应负担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法院给予司法救助,予以免收。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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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8日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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