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经营性公墓免征营业税的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墓地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建议取消此优惠政策。现行营业税条例对“殡葬服务”列入了免税项目之列,但目前的殡葬服务很多都不是单纯的服务,而是为求利益最大化的“一条龙”服务。如目前销售墓地属于一种垄断、暴利行业,在这种新形势下不能再将其列入免税项目,而应适度地加以调整,突出税收调节杠杆作用,区分其行业性质,作出征免界限。
二、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商品征免营业税的问题
目前现行有效的有关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商品征免营业税的文件主要有以下四个文件,但由于文件角度各不相同,使基层税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没有统一的政策尺度,在执行上也比较混乱,使承储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上存在这样那样的误区。下面对这四个优惠文件的利弊一一进行说明。
(一)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68号)规定,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这个文件规定只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于其他性质企业如集体、股份、私营等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二)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家储备肉、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04号)中规定,对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这一文件中,未规定必须是国有企业这一企业性质,而是扩大了享受减免税的企业范围,但只对储备肉、糖企业免征营业税。
(三)对列举的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盐库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此文件至2008年12月31日到期)文件中又规定,文件中列举对**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华商中心等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等,对列举的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盐库免征营业税等税收,这就又造成了新的税负不公平。同样是储备国家储备商品,却有不同的税收待遇,导致优惠政策比较混乱,在实际工作中也无法将优惠政策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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