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崇文区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处罚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9:35:49 203 人看过

“简易程序”程序:

1。表达执法者的身份;

2。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答辩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答辩意见;

3。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加盖税务机关印章,当场送达当事人;

4。当场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报有关部门备案。2、“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税务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税务机关不经调查取证就可以确认违法事实,有法律依据予以处罚,但税务行政处罚数额超过简易程序数额的。税务机关确认违法事实后,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通知书,告知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加盖税务机关印章后,发给当事人。

3。文件和票据的使用。税务机关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税款罚单;

3。当事人以现金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的,除当场处罚外,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税收罚款收据。各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缴纳罚款或者履行其他处罚决定期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填写《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报告书》,连同《税务行政处罚通知书》报送税收征管法制部门备案处理;

2。税务机关收到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和税务行政处罚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管法部门完成《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报告书》和《税务行政处罚通知书》的审查,并向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经办主任对处理意见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并交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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