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何先生因处理生意事宜需出京一段时间,便将自己的奥迪车无偿寄存在姜先生家中。2014年4月8日,何先生回京,联系姜先生让其将车辆送往自己一朋友处。没想到,当晚姜先生驾车在通州区张采路上与骑自行车的翟先生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姜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不巧的是,何先生投保的车辆保险于事发前一天到期,何先生因人在外地未来得及续保。更糟糕的是,翟先生的伤情比预想的要严重。姜先生在支付了近5万元的医疗费后,不再支付其他费用,并针对交通队的事故认定结果提起信访。
翟先生将姜先生诉至通州法院,要求赔偿损失33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车主何先生被追加为共同被告。经鉴定机构鉴定,翟先生的两处伤情均构成十级伤残。2014年12月,相关部门经调查后决定撤销原事故认定结果。交通队重新认定:不确认姜先生、翟先生的事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考虑到姜先生为驾驶机动车一方,理应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且事发后姜先生将车辆移开,未保护现场,酌情确定姜先生承担事故70%的责任,翟先生承担30%的责任。何先生作为车辆所有人,没有为车辆依法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姜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发前,何先生与姜先生之间虽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但事发当日,姜先生应要求将车辆送往指定地点的行为已超出保管义务范畴,应认定姜先生为何先生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行为。因此,何先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姜先生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在核实翟先生的各项损失数额的基础上,扣除姜先生已经支付的近5万元医疗费,法院判决何先生再赔偿翟先生各项损失近15万元,姜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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