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债权的通知的有效性判断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6:40:18 199 人看过

镇江药业集团将其下属中药分公司对邗江某医药公司享有的69018.38元的债权转让给了镇江某物资供应公司后,物资供应公司将邗江医药公司起诉到镇江市润州区法院,要求判令邗江医药公司立即给付此笔欠款,邗江医药公司却称其根本没有收到所谓债权转让的通知,该债权转让对其不生效。法院审理后对此债权转让的效力予以了确认,支持了物资供应公司的诉讼请求。

转让债权起纷争

镇江药业集团中药分公司与镇江药业集团器化玻公司都是属于镇江药业集团下属单位,分别领取营业执照,各自有不同的经营范围,两分公司分别建帐,实行独立核算,并多年来均与邗江医药公司有业务往来。2002年6月26日,中药分公司财物人员与工作人员徐某、张某到邗江医药公司进行了对帐,邗江医药公司确认欠货款210848.58元,后邗江医药公司付款20000元,又以货抵款121830.20元,尚欠69018.38元。2003年3月14日,镇江药业集团更名为镇江恩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经与物资供应公司友好协商后,恩华药业公司将原中药分公司对邗江医药公司的债权69018.38元转让给物资供应公司,并于同年8月20日,将上述债权转让情况以邮寄挂号信的形式函告邗江医药公司,正式通知将上述债权以及与债权有关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了物资供应公司,要求邗江医药公司直接向物资供应公司支付上述货款。过了不久,物资供应公司即将邗江医药公司告到润州区法院,要求邗江医药公司给付欠款69018.38元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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