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参保人员待遇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中途参保人员待遇期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一)普通门诊待遇
备注:普通门诊凭社保卡当场刷卡报销,宁波市外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二)特殊门诊待遇
1、病种范围及治疗项目:
(1)恶性肿瘤治疗:化疗、放疗、内分泌特异治疗、细胞免疫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相关费用,及与恶性肿瘤治疗相关的药品、手术、检查费用;(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3)器官(组织)移植术后符合支付范围的抗排异治疗;(4)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向情感障碍、中(重)度阿尔茨海默症、儿童孤独症专科治疗;(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7)血友病治疗;(8)耐多药肺结核治疗(宁波市第二医院为该病种的核准和治疗机构)。
2、病种核准及门诊待遇:
由宁波市指定医院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重性精神病由专科医师)提出诊疗意见,填写《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审核表,由定点医院职能部门通过医保系统代办申报手续,或参保人持相关材料到市医管中心服务窗口办理核准手续,宁波大市内指定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宁波市外三级医疗机构符合各病种治疗的医疗费用方可纳入特殊门诊报销管理。具体待遇如下:
备注:
1、宁波大市范围内符合疾病治疗的特殊门诊费用当场刷卡报销,宁波市外医疗机构符合疾病治疗的特殊门诊费用在规定时间到结报服务点办理零星报销。
2、本市特殊门诊申报及治疗指定医院为:市人民医院、慈林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第六人民医院、市第七人民医院(限重性精神病)、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医医院、龙山医院、慈溪协和医院。
(三)住院待遇
备注:
1、住院起付线按住院时间和住院医院累进计算,办理申报手续后的特殊门诊人员住院,不再扣除住院起付线。
2、住院期间,因医院无相应设备需到其他定点医院检查(治疗)的,由所住医院填写《院外检查(治疗)申请表,符合支付规定的院外费用实行单独记账,不列入年度累计住院有效费用限额,其中:婴幼儿及中小学生报销80%,成年居民报销70%,住院有效费用累计超过限额后,院外检查费不再报销。
3、成年居民在家庭医生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按规定刷社保卡办理转院手续后,在转院登记有效期(30天)内转往本市范围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该次住院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
4、设立家庭病床。患恶性肿瘤晚期、肺心病、严重肺气肿、瘫痪、下肢骨折恢复期内、年满80周岁且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可在定点医院申请设立家庭病床,由医院家庭病床专职医生填写《家庭病床申请表,经医院职能部门通过医保系统代办申报手续,或参保人员持相关材料到市医管中心服务窗口办理核准手续,家庭病床核准一次有效期为6个月。
(四)大病保险
1、统筹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门诊累计有效费用减去累计报销费用的差额在50万元以内部分,纳入大病保险结算,按以下标准分段计算、累进补助:2万元以下部分不予补助,2–5万元部分补助50%,5–10万元部分补助55%,1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60%。
2、继续实施格列卫等18种特殊药品大病保险政策,参保病人凭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的疾病诊断相关材料到市医管中心服务窗口办理备案登记,年度内符合药品使用说明书和支付规定的特殊药品费用,按上述分段标准给予补助,特殊药品最高费用限额为50万元;向服务窗口申请补助时须提供病人社保卡、特殊药品备案及使用登记表、定点医院或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费票据和药品明细清单原件、外配处方复印件等,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病人已病故的提供死亡证明,同时提供受益人关系证明和银行卡(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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