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房屋产权是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出让的。所谓房地产使用权,其实只是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决定了房产的使用权。
业主所有的住宅除了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外,还拥有该房屋的国土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如果房屋产权到期房子还在的话,房子依旧是你的,只是要补交土地税。房产产权期限是指房子所占的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房子所有权本身。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为国家所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和交易使用权。
住宅的使用权限是70年,从该地取得日算起。购房者只要有合法的产权证,房子就是私人财产,不属于国家。只要房子还在,个人就拥有该房子的所有权。房产权70年从开发商开始盖房就开始算了。
不能把土地产权70年和使用权70年混为一谈,也不能把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混为一谈了,正确的说法是土地的使用权一般为70年。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在于: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
到期后,如国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须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收回时,这时会出现一个问题,由于房子在开发时有先有后,但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让合同上的终止时间为准,即土地使用权到期,而房产还未到报废的年限。这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则要给予地上建筑物所有人相应补偿;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人可以在届满前一年向国家申请续期,并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
两者的权属不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的买卖是指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作用权同时转让,也就是说,购房者享有的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权;但我国实行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即土地只有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因此,土地证上载明的使用终止日期一到,国家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评估要对产权负责么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我国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人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
《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行政贵任种类包括:贵令限期改正、警告、记入信用档案、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和注册证书。
2、民事责任
由于委托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市场价格评估是民事行为,所以当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①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ニ十六条2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有可能构成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这两条罪名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中: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贵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素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商品房和个人产权的区别是什么
商品房和个人产权的区别在于个人产权说的产权归属,而商品房是房子属性。具体而言,个人产权是表明公民个人对房产拥有所有权利及义务。产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具体到房产的产权,也就是产权人拥有房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产权人可以将房产出租、出售、抵押。商品房在中国兴起于80年代,它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商品房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另外,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商品房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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