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民政局为精神病人办离婚登记
2014年,李某与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蔡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随后,法院宣告蔡某办理协议离婚和目前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15年,蔡某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以蔡某名义起诉民政局,要求撤销离婚登记。
法院判决:民政局虽无过错仍应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政局系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婚姻登记机关,具有办理离婚登记的法定职责。民政局在办理蔡某与李某离婚登记时对双方出具证件、材料进行了审查,在认定双方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了一致处理意见后,当场予以登记离婚,颁发离婚证。虽然蔡某曾住院接受精神病治疗,但因李某及蔡某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时予以隐瞒,当时又未经法院判决宣告蔡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民政局客观上无法确定蔡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已尽审慎合理审查义务。鉴于法院已判决宣告蔡某办理离婚登记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民政局办法给蔡某及李某离婚证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判决撤销该离婚登记行政行为,离婚证作废。
律师说法:民政局为精神病人办离婚登记,是否应被撤销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行政登记过程中没有过错,但事后被证明认定事实错误的,虽可避免承担行政责任,但认定事实错误的婚姻登记行为应依法撤销。民政局在办理蔡某与李某离婚登记时对双方出具证件、材料进行了审查,在认定双方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了一致处理意见后,当场予以登记离婚,颁发离婚证。法院已判决宣告蔡某办理离婚登记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在本案中,民政局办法给蔡某及李某离婚证行为,虽无过错,仍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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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患有精神病期间离婚撤销精神病离婚登记应该的吗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10不一定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所以,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只要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就应该履行职责,依法登记,故审核后发放离婚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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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患有精神病期间离婚,撤销精神病离婚登记应该的吗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11应该撤销,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结果是要对当事人、社会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婚姻登记条例》明确规定,离婚登记申请的当事人双方均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你姐姐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处于精神病患病期间,民事行为能力显然已经受到影响,虽然对包括其行为能力方面均以告知单的方式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但如果你姐夫故意隐瞒你姐姐患有精神分裂症的重要事实,客观上导致作出的离婚登记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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