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客观方面,被告人某某某的玩忽职守的行为情节较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6 11:31:50 277 人看过

从以下几点可以说明:

1、某某某基本上完成了工作职责。被告人于2009年6月份履

职旧宫镇人民政府---管理中心主任(以下简称流管办)以来,出色的完成了对全镇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整体工作,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督促、指导其科室分片负责人员加强对流管站的日常管理工作,成功的完成了预防煤气中毒检查宣传工作;同时,并认真完成了地税部门委托的代征工作和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执法;做好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宣传工作。

实际上被告人及流管办的工作职责主要是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基层服务站的工作和预防煤气中毒两个方面。这些工作某某某在任期间,严格进行了执行,这一点可以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第2卷第166页至177页得到证明。辩护律师并向法庭提交了大量的证据以证明某某某是如何工作的。各级机关,包括工商、综治办、公安派出所等均证明了旧宫镇流管办在某某某的牵头上做了大量的安全检查和联合执法工作,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特别是在某某某的负责下,旧宫镇预防煤气中毒事件明显的降低了,这一点可以从旧宫镇政府的工作报告中得到论证。

2、被告人某某某任职期间做了大量的联合执法工作。

某某某负责旧宫镇流管办工作期间,牵头各职能部门进行以下联合执法工作,包括:(1)2010年3月11日,联合德茂派出所及三站合一人员对南街片的流动人口了出租房屋进行了集体清理检查;(2)2010年4月26日,流管办、安全科、城管分队、德茂工商所、保安公司等部门对南场、庑殿拆迁区域内存在的无照经营、占道经营的商户集中进行清理整治;(3)2010年5月21日,由镇教委、流管办、安全科及消防支队等部门对存较大安全隐患的幼儿园进行了整治;(4)2010年5月10日,再次对旧宫镇南场庑殿地区进行清理;(5)2010年6月25日对农贸市场进行清理检查;(6)2010年7月1日至2日,流管办联合卫生防疫、派出所对域内非法行医的黑诊所进行执法;(7)2010年9月14日至9月21日,流管办联合综治办、红星派出所、德茂工商所及旧宫镇城管分队,对足疗、洗浴、歌厅等娱乐场所开展集中清理整治等,以上只是某某某任职流管办主任期间开展的联合执法工作的一部分,还有大量的联合执法工作,包括宣传共同关注流动儿童健康的工作等,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此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卷宗第2卷第166页-177页的证据,这些证据均证明旧宫镇流管办牵头进行了大量的联合执法工作,各个执法部门均向检察机关出具了证明材料。

3、被告人某某某依法履行了宣传工作,包括致来京人员一封信、致广大村(居)民的一封信和致广大出租房主和流动人口的一封信等,要求出租户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登记证明,同时并提醒外地来京承租户注意租赁合法的房屋、不得在承租房屋内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外地来京人员办理暂住登记证等宣传行为。这些宣传行为足以让出租人和承租人知道各自应履行的义务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通过以上的事实和证据,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某某某任职期间,始终认真的履行了流管办的宣传、联合执法工作,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其联合执法的行为恳请贵法庭高度重视。

一、病假工资规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7、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8、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休病假的,见习期间工资照发,其休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见习期时间相应顺延。

9、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10、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11、女性工作人员休产假期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2、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都严格地规定了女职工享有生育产假的权利。除此之外,在上海,对女职工孕期的休假还有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

(1)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2)产前假:妊娠七个月以上,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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