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如何才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3 16:39:36 346 人看过

解除劳动关系引发的劳动争议占相当比例,究其原因,是一些用人单位错误地认为其有用工自主权,不想用工随便找个理由解聘就行了。以下是用人单位解聘员工常用的几种情形,单位以这几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辞退!

一、滥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权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试用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同时也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这种方式也常被一些用人单位用来解除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这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付出的成本更小,自然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但对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并不是想解除劳动合同就随时解除的,用人单位需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达不到证明标准或者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那么用人单位就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并未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在试用期满后,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此种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二、滥用调整调薪权

单位随意对劳动者调岗调薪,如将技术工程师调整到行政岗位,将办公室文员调整到保洁岗位,或者将劳动者调往外地分公司上班,逼迫劳动者自动离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的,双方仍应按原劳动。

工作岗位和薪资报酬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需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方可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和薪资报酬进行变更。但在日常生活中,用人单位更多做法是单方面调岗、降薪,迫使劳动者自动离职,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用人单位的单方法律行为未与劳动协商一致,不构成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劳动者有权主张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

三、滥用不能胜任工作解除权

用人单位为了自身发展,往往会对劳动者规定绩效考核标准,达不到绩效考核标准的,会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劳动者开除。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履行一些程序性规定,即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因此,达不到绩效考核标准,用人单位不能立即开除劳动者。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四、滥用违章解除权

在没有企业规章制度,或规章制度违法,或规章制度没有公示,或违规行为轻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因规章制度对某些概念的定义模糊等原因,劳动关系双方对事实性质的理解存在歧义,可能造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比如,某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在公众场合殴打他人,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一名员工在公众场合因为口角而用力拍了一下同事胳膊,公司认定这一行为属于“殴打他人”而解除劳动合同,就可能因其对“殴打”的定义没有信服力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规章制度的内容违法或严重不合情理、未经民主程序或未向员工公示或告知,用人单位根据这样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就会被认定为违法。比如,用人单位规定员工必须服从领导,否则辞退。但若员工面临危险作业的指令,可依法拒绝,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是违法的。

五、滥用经济性裁员解除权

在不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如下: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等。经济性裁员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不是用人单位随意以一句经营困难为由,就可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六、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是违法的。比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三期”女员工劳动合同,就违反了上述强制性规定。

七、不以任何理由,只根据管理人员个人好恶或强行辞退

劳动法中也是明确的规定了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都是不可以随意的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就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金,如果是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当劳动者有以上此类行为后用人单位也是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

单位如何才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实不止上文中列举的七种情形。只要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发》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那么基本可以认定为违法,具体的建议可以委托律师来帮助判定。要是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直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n(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n(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n(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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