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未成年人辩护应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6:42:43 247 人看过

我国政府和人民历来都把未成年人看成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希望,为保护他们的健康成长,在法律上做了许多特别保护的规定。长期以来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始终坚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的司法保护的基本指导思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也有许多特别规定。因此,为未成年人辩护除象正常辩护一样,还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审查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年龄

由于我国刑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已满14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对16周岁以下的人还涉及到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因此,对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的审查,显得就特别重要。《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把是否已满十四、十六周岁的临界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对难以判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第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提起公诉,应将有效证明该未成年人年龄的材料作为主要证据复印件之一移送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法庭调查时,要仔细核实少年被告人在案件发生时的年龄。在查明案件事实和核实证据的同时,还应当查明作案的主观和客观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没有查清,而又关系到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罚的公诉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除依照《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查明是否附有被告人年龄的有效证明材料。对于没有附送被告人年龄的有效证明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1991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年龄问题的电话答复》明确指出:在审判中,特别是在处理死刑案件时,必须把被告人犯罪时的实际年龄作为案件的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在一般情况下,认定被告人的实际年龄应当以户口登记为基本依据,结合人口普查登记和其他有关资料,并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后加以确定。对被告人实际年龄有异议或者疑义时,更应当多方查证核实。如果有足够证据认定户口登记册上记载的年龄有误,就应以查明的实际年龄来认定。如果经反复调查,确实查不清的,应当按照从宽的原则予以掌握,以留有余地。根据这些规定,作为辩护人要特别注意重点审查以下问题:

1、审查作案时间。要特别注意审查在临界年龄阶段连续作案的作案时间。在14岁至15岁之间连续作案,不满14周岁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在15岁至16岁作案,不满16周岁的除刑法17条规定的八种犯罪外,其他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未满18周岁前的犯罪行为从轻处罚,已满18周岁后的犯罪行为不从轻处罚。

2、审查年龄材料是否有效,有无争议。无被告人年龄的有效证明材料的,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没有查清,而又关系到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罚的,建议退回补充侦查;对被告人实际年龄有异议或者疑义时,应当多方查证核实。如果有足够证据认定户口登记册上记载的年龄有误,就应以查明的实际年龄来认定。如果经反复调查,确实查不清的,应当建议法庭按照从宽的原则予以处理。

3、审查同案犯年龄的大小。一般年龄较小,被教唆的可能性大,判刑也应当相对较轻。

二、审查有无免除处罚或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免除处罚或不认为是犯罪:

(一)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被胁迫、诱骗参与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情节一般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不认为是犯罪。

(二)以下情形,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1、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使用语言威胁或者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的;

2、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盗窃财物,数额刚达到或者略过数额巨大标准,而其他情节轻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其亲属不要求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的;

3、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提请法庭在适用附加刑时也要从轻

由于我国刑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处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七条也规定:制作起诉书,应当依法建议人民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既使辩护人不提出从轻或减轻的辩护意见,法庭也会考虑对其从轻处罚。但如何从轻,法庭往往只考虑主刑从轻,对附加刑往往被忽视。因此,作为辩护人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的规定,及时建议法庭在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和判处罚金等附加刑时也要从轻处罚。

四、审查是否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争取适用缓刑,这是为未成年人辩护的最好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家庭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适用缓刑。(对惯犯、有前科或者被劳动教养二次以上的;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犯罪后拒不认罪的,不适用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时,控辩双方向法庭提出从轻判处未成年被告人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适用刑罚建议的,应当提供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根据这些规定,能否适用缓刑,一是要看是否具备上述适用缓刑条件;二是要看是否有能够获得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因此,辩护人除审查适用缓刑的实质要件外,还在注意搜集能够获得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在庭审时向法庭提交。

五、审查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否到庭

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有利于未成人的情绪稳定,也有利于辩护工作的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享有申请回避、辩护、发问、提出新的证据、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提出上诉等诉讼权利。在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经审判长许可,法定代理人可以发表意见。因此,辩护律师除了为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辩护外,还要帮助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正确行使上述权利。

六、注意对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别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由女检察人员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作为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要注意这些特别规定,以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9日 12:1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未成年犯罪相关文章
  • 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应当注意哪些保护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劳动法》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劳动法》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劳动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女职工哺乳期获得何种保护不得
    2023-07-24
    207人看过
  • 律师担任辩护人注意的问题
    一、律师担任辩护人注意的问题第一接受委托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按照事务所规定,办理委托手续。犯罪嫌疑人本人委托的,应当在委托书上捺手指印。其他人委托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证,并在委托书上捺手指印。第二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到承办案件的检察院递交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递交手续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查阅、摘抄、复制时应当遵照检察院的安排,遵从其制度。律师对查阅、摘抄、复制所获得的案情信息应当保密,不得复印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委托人。律师对查阅、摘抄、复制所获得的案卷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随意放置,防止遗失或被他人私下复制。第三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
    2023-06-11
    289人看过
  • 未成年刑事审判审判人员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判断刑罚,因此,被告人一方可能通过威胁、引诱、收买等方式谋求被害人的谅解,这显然违背了被害人的自愿性原则。因此,法官须判断和解是否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第二,审查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公正性、可行性。合法性是指协议内容在现行法律认可的范围内,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正性是指和解协议的条件合理,双方当事人利益衡平。可行性是指协议关于道歉、赔偿的内容能够实际履行。第三,量刑降低的幅度。量刑幅度必须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不应因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就大幅度地降低刑罚,甚至免除刑罚。审判人员如何在未成年刑事审判中适用刑事和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中,在未成年被告人认罪,且被害人同意和解的前提下,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刑事和解,达成旨在影响刑事量刑和解决民事赔偿的和解协议,以此保护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的切身利益。在未成年刑事审判中运用刑事和解,审判人员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判断和解是否自愿。刑
    2023-08-18
    277人看过
  • 贪污罪缓刑辩护词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贪污罪缓刑辩护词要注意哪些问题?1、关于态度问题。辩护人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提供法律上的意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帮助审判机关弄清案情,从而作出公正判决,使被告人受到公平合理的裁判。2、关于辩护的内容。这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案情,突出主要观点,不能不分主次,面面俱到,以防主要观点被冲淡。有的应从认定事实上进行辩护,有的应从适用法律上进行辩护,有的则应在适用刑罚方面,有所侧重,或者还应该从别的方面进行辩护。不管从哪方面,都要突出主要观点。辩护词写得好坏,不在于篇幅长短,而在于所提出的观点,是否清楚,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关于辩护词的格式。辩护词分序言、理由、结论三部分。序言部分,要说明辩护人出庭的合法身份和出庭任务,说明开庭前进行活动情况和对本案的基本看法。理由部分要针对起诉的控告,从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和条件来辩护。结论部分,要提出结论性意见,以便使法庭成员明
    2023-04-28
    219人看过
  • 律师刑事辩护开庭应注意的问题
    现在律师的数量越来越多,但律师职业素养参差不齐的局面仍然很严重。在刑事辩护开庭阶段,最容易看出一个律师的职业素养。将最近发现的律师刑事案件开庭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归结如下:一是,无罪辩护。发现本地有几个律师已经是出了名的无罪辩护。他们不仅在公诉人,法官里留下这种印象,甚至连开庭维持秩序的法警都知道。只要是他们开庭的刑事案件,不管事实和证据如何,一律无罪。也许只有被告人或委托的家属喜欢听他们的辩护意见。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人估计都要受不了的。二是,胡搅蛮缠,拖延时间。这样的律师,从讯问开始,到质证,发表辩护意见书,到辩论,总能找出很多12345678来,有些意见听得让法警和旁听席都笑了,更别说公诉人,法官。不得以审判长只能一又一提醒他们,注意简练。他们的理由也很为委托人着想,委托人花钱请他们辩护,要是不多说些,不光是委托人,就算自己也觉得不好意思。公诉人和法官好不好意思,他们是不会考虑的。三是,应
    2023-06-11
    217人看过
  • 正当防卫无罪辩护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刑法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
    2023-02-25
    103人看过
  • 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注意问题是什么
    首先,要审核办案机关取得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错误或者不当的刑事判决往往在程序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辩护律师对此要格外谨慎,取得证据的程序不当,会导致被告人被加重处罚甚至无罪而被认定为有罪。为此,需要认真分析涉案证据是否存在鉴定方面是否存在问题,是否具有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现象等等。比如湖北某危险驾驶案,被告人血检结果为156.45mg/100ml,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缓刑两个月。辩护律师发现医务人员在抽取被告人血样时,采用乙醇为皮肤消毒,违反了质检总局、国家标委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5.2.1条,关于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酒精或者挥发性有机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的规定,抽取血样程序违法,最终二审法院宣告上诉被告人无罪。其次,现有证据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确凿证明案件事实。辩护律师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综合全
    2023-02-18
    282人看过
  • 串标罪法律辩护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串标罪法律辩护要注意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一)串通投标罪的犯罪构成1、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采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标的;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等等。3、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二)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
    2023-03-29
    155人看过
  • 窝藏、包庇罪无罪辩护要注意哪些问题?
    1、熟悉案情熟悉案情要求律师特别熟知和掌握案件整个情况,熟悉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熟知被告人具有哪些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只有做到熟悉案情基础上,才能结合法理和法律对案情进一步地研究分折,决定是否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如果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那么就要进一步分析如何其作无罪辩护。熟悉案情除了要求律师要仔细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外,还要特别强调律师要认真进行调查取证,调取相关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鉴定结论等有利的证据。但律师尽量不要亲自调查,最好是申请法院或检察院调取,这样有利于降低执业风险。2、无罪证据证据充分,是指律师对被告人无罪提供充分的证据。无罪辩护不容易,只有证据充分了,辩护才有保障,才能从根本上否定了检控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使辩护律师的无罪意见被法官采纳。因此,除了在辩护词中明确指出被告无罪的意见、写明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外,更重要的是提供确实充分的无罪证据,结合有关法律
    2023-03-11
    330人看过
  • 法庭辩论中,发言人应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法庭辩论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当事人对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提出自己的看法,陈述自己的意见,方便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法庭辩论中当事人应注意哪些问题?首先,法庭辩论应依法进行: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然后由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然后双方依法互相辩论交替进行。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得少于三轮。在辩论中,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辩论语言要简洁明了,逻辑丰富,不得有侮辱、辱骂等人身攻击性语言;二是辩论要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不要纠缠一些侧枝末节而忽视主题;第三,下一轮发言不得重复上一轮发言的观点和内容;第四,如果你想打断对方的辩护,想和他们辩论,你应该得到法官的许可。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法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如果辩论中提出了与案件有关的新事实和证据,审判长有权决定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如果有重要事实证据
    2023-08-07
    65人看过
  • 处理未成年人盗窃罪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
    1、处理未成年人盗窃应贯彻两个特殊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原则。尽管很多未成年人实施的盗窃,从手法、动机、结果看与成年人并无太大差别,但是,从其生理和心理发展的规律出发,两者却有着本质的区别--成年犯明知是触犯法律而故意实施的盗窃,与未成年犯明知是违法而故意实施的盗窃不同,根本的一点在于两者认识和控制能力的问题。成年人已经具备了认知和控制能力,应当认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未成年人则处于认知力不足,自知力较差的时期,因而对未成年犯矫治重于处罚。二是个案处理原则。未成年盗窃犯中,一类是初犯、偶犯、浅尝犯罪禁果、罪责感易于激发,是容易矫治的对象。另一类是惯窃老手(非法律概念上的惯犯),自幼偷盗成性,由量变到质变,罪责感削弱,是较难矫治的对象。所以,要综观每一件未成年人案件的全局,分析每一个未成年犯的情况,给予恰如其分的处置,而不能一概而论,或设定若干模式依样照搬。2、未成年人盗窃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司
    2023-03-24
    133人看过
  • 刑事案件辩护律师质证意见注意哪些问题?
    1、质证目的必须要明确质证,其总的目的,想必大家都知道,是为最终的辩护服务的,是为最终的辩护观点的发表做铺垫的。但我今天所讲的质证目的,不是指这个大目的,而是指我们在对单份证据进行质证时的目的。2、质证顺序必须要明确这里所指的质证顺序,不是指广义的质证顺序,而是指我们在质单份证据的时候、在质单份证据最基本的三性的时候,我们具体应该把证据的哪一性放在最前面质、把证据的哪一性放在最后面质的问题。大家都知道,庭审质证,是控辩双方围绕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据资格和证明力进行说明和质疑,从而确定证据能力、证据资格的有无、证明力的有无或证明力的大小、强弱,并最终使法官形成确信而决定采信与否的诉讼活动。一份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我觉得首先就是要解决它是否具备证据资格,其次才是解决它是否具有证明力。3、综合质证绝对不能少辩护人有时在进行综合质证的时候,法官会打断你,他会认为你这个综合质证意见应该放到法庭辩
    2023-02-20
    389人看过
  • 新媒体版权保护应注意哪些问题?
    1、新媒体著作权保护应注意的问题
    2023-05-07
    265人看过
  • 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一)监护人权利规定得不完备;(二)混淆了监护与亲权的界限;(三)监护类型的规定过于简单;(四)没有设置监督监护人的有效约束机制;(五)监护人资格规定不合理;(六)未建立监护人的报告制度和监护人取得报酬的权利制度;(七)监护的期限未作明确规定;(八)缺乏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发生纠纷时的法律诉讼制度;(九)关于监护的拒绝、辞职或辞退的法定事由、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任监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亦属于法律空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023-05-03
    344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未成年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首先要做的是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纠正其错误行为,以防误入歧途。 预防未成年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唯有凝聚全社会力量,完善教育机制、加强心理干预、守牢法律底... 更多>

    #未成年犯罪
    相关咨询
    • 辩护人辩护要注意的问题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2-24
      辩护人的需要注意的主要有: (一)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二)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其接受委托的情况; (三)参加法庭审判时要遵守法庭秩序; (四)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 (六)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向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
    • 处理未成年人盗窃罪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4-16
      处理未成年人盗窃罪应当注意的问题如下: 1、处理未成年人盗窃应贯彻两个特殊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原则。尽管很多未成年人实施的盗窃,从手法、动机、结果看与成年人并无太大差别,但是,从其生理和心理发展的规律出发,两者却有着本质的区别——成年犯明知是触犯法律而故意实施的盗窃,与未成年犯明知是违法而故意实施的盗窃不同,根本的一点在于两者认识和控制能力的问题。成年人已经具备了认知和控制能力,应当认识和控制自己的
    • 辩护词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9-22
      再审辩护词注意的问题有:应该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出发;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和理由等等。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通常是围绕着是否构成犯罪,或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或免刑的法定条件等问题展开辩论,并得出自己正确的结论。
    • 审判时应注意哪些问题以及辩护技巧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17
      1、有无排除犯罪事由?被害人是否死亡?办案机关定性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犯罪动机是什么?使用的什么凶器?有无共同犯罪人?是否施救?成长经历中有无受过家庭暴力?。 --尚未接触到案件实质性证据材料,律师是无法确定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或者量刑辩护的,更没有办法作出判决上的预测--好的办案结果是办出来的、不是凭空预测出来的。 2、第一时间委托专做刑事辩护业务的刑事辩护律师处理。如果没有无罪辩护
    • 法庭辩论中当事人应注意哪些问题?当事人在法庭辩论时应注意的问题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06
      法庭辩论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当事人对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提出自己的看法,陈述自己的意见,便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法庭辩论中当事人应注意哪些问题?首先法庭辩论依法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接着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然后双方互相辩论,依法交替进行。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应不少于三轮。在辩论中,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辩论的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