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撤销,行政处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对该决定不服,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上级机关或者法院撤销错误的行政行为。按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当事人已经签字,只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对行政处罚不服,应在六个月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罚款还是需要先行交纳。如果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的,再予退还。
一、环保行政处罚的措施有哪些?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1、警告;
2、罚款;
3、责令停产整顿;
4、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5、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7、行政拘留;
8、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二、环保行政管辖怎么确定?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污染行为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重大、疑难或者实施处罚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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