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作品行使作权的规定:
1、合作作品的作权通常由合作伙伴共同享有。无论是可分割的作权还是不可分割的作权,合作伙伴对整个合作作品都享有相同的作权;
2、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由合作伙伴共同享有,通过协商行使权利;
3、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另一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收入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伙伴;
4、可分割合作作品的作权可以由合作伙伴单独享有和行使,但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体作权。
合作作品的认定标准
1、合意
合意是指完成作品的作者之间有共同合作创作的意图。但这并非意味着合作者事先有意思联络,可以在一部分合作者的创作过程中加入进来;也不必要求各自创作部分在同一时间完成;甚至作者完全陌生亦可。
美国有一种理论认为,在创作作品时各创作者之间须具备某种意图,这种意图即是他们有意将各自创作的作品或者自己对作品贡献结合成一个单一体,而不管是否具有正式的协议或者是否当面接触。1994年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在EdwardBMarksMsicCrop.V.JerryVogelMsicCo.一案的判决中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尽管歌曲《标志》的曲作者与词作者彼此完全陌生,但只要他们具有将各自的创作部分结合成一个单一体的意图,并且实际上进行了创作,那么该歌曲就是一件合作作品。关于这个问题,美国著作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合作作品,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具有将各自的贡献结合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或相互依存的单一体之意图的创作者共同创作的作品。
2、行为
这是指合作作者依合意都对作品的完成作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每个合作者各自投入的精神劳动,都应当具有相应的质量和数量,是作品必不可少的,与其他合作者投入的精神劳动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协调一致的。这里的共同创作行为并非要求合作者之间必须做同样形式的行为,也并非意味着合作者必须在创作上互相类似,在数量或质量上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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