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是可以去公证处公证的。在一般的情况下的时候,只要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的规定和法律良俗,并且还要确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那就应当承认约定的效力。其中约定成立的形式的要件则是登记或者公证。其中登记机关就是婚姻登记机关,公证机关就是公证处。其必须要以登记或公证作为约定的形式要件,那就可以克服离婚当事人对共同债务的举证不能的困难,并且可以有效的保护第三人的债权,可以有助于人民法院对夫妻的共同债务约定来进行审查和认定。
夫妻债务的案件可以申请再审吗
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作出的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判决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再审理由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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