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9:20:56 198 人看过

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据此,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失犯罪与犯罪过失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由于过失与故意具有相同点,故过失得以成为罪过的一种形式;又由于过失所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所以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不同于故意犯罪。首先,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危害结果;而故意犯罪并非一概要求发生危害结果。其次,刑法规定,过失行为,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表明我国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再次,刑法对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故意犯罪。例如,放火罪的最高刑为死刑,而失火罪的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是犯罪的另一罪过形式。由于故意与过失均统一于罪过的概念之下,故二者具有相同之处:故意与过失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都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反映,都说明行为人对社会关系的保护所持的背反态度。当然,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具体内容不同,所反映的主观恶性程度不同。

我国现行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就是刑法典中有关医疗事故罪的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的医疗事故罪,在法定刑上是远低于其他责任事故犯罪的,这是考虑到诊疗护理工作的特殊性而给予其的一种立法上的宽容。因此,有资格享受这种特殊对待的只能只同诊疗护理的特殊性有关的人员。虽在医疗单位工作,但从事的并非诊疗护理工作的人员等,不应享受立法上的这种特殊对待,因其从事的工作并不具有诊疗护理工作的特殊性,在造成责任事故的情况下,同其他类型的责任事故并没有根本性的区别。

那么,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别主要有哪些呢?它们在危害结果上基本相同。其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后二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2)主观过失的性质不同。本罪的过失属于业务过失,而后二罪的过失属日常生活中的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操作常规,而后二罪分别表现为通过某种方式致人死亡或造成他人重伤。

(4)客体不同。后二罪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本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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