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售有无特殊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9 14:41:05 117 人看过

质押冻结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售应按照《公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中的规定办理。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质押冻结股份可办理股份解除限售。

一、限售股可以大宗转让吗

限售股在限售期不可能进行大宗交易,但是可以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转让。限售股在符合《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第三条有关规定,限售股没有其他不能转让股份承诺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要求办理股份协议转让。但是,因为限售股股份的受让方仍应遵守原股份限售规定或承诺。所以,限售股的受让方依旧需要在限售股解禁后才能进行上市交易。

限售股解禁后可以通过大宗交易抛售之前限售股的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规定,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变成普通流通股,上市公司股东高管为了防止因解禁后的抛售会影响股票价格的大幅波动。才通过大宗交易市场出售给游资、大户等资金。然后这些资金再通过二级市场抛售。

二、股权质押的条件有哪些

(一)股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

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正是由于兼备财产性和可转让性,股权才可以作为一种适格的质押物。因此,判断某公司的股权时候可以质押时,必须首先确定该股权是否可以依法转让。例如,如下情形中的股权因不具有可转让性因此不可作为质押的标的:《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股权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应当按照《公司法》第72条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三)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民法典》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书面股权质押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以股权出质的,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办理出质登记。

三、股权质押融资是不是属于股权融资

企业以股权作为出质的权利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是属于企业常用的股权融资的方式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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