诋毁商誉行为是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实践中,诋毁他人商誉的行为主要包括利用散发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刊登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公告等形式,制造、散布诋毁竞争对手的虚假事实;组织人员,以顾客的名义,向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作关于竞争对手产品、服务质量低劣的虚假投诉;唆使他人在公众中制造有损于竞争对手商誉的谣言等。
回复:
根据您提供的内容,诋毁商誉行为是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实践中,诋毁他人商誉的行为主要包括利用散发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刊登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公告等形式,制造、散布诋毁竞争对手的虚假事实;组织人员,以顾客的名义,向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作关于竞争对手产品、服务质量低劣的虚假投诉;唆使他人在公众中制造有损于竞争对手商誉的谣言等。这些行为都属于诋毁商誉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
我国刑法对有哪些诋毁商业信誉的行为?
330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诋毁商誉行为
471人看过
-
哪些行为属于商业诋毁
103人看过
-
诋毁商誉行为与诽谤罪的区别
162人看过
-
怎么认定诋毁商业信誉的行为?
185人看过
-
诋毁商业信誉行为量算是违法行为吗
403人看过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得竞争利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致使他人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 更多>
-
什么是诋毁商誉行为,诋毁商誉的行为要点,商家是否构成诋毁商誉罪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08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的行为。 诋毁商誉的行为要点如下: (1)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 (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如通过广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使用户、消
-
论“商誉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江西在线咨询 2023-01-16不正当竞争中的诋毁商誉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行为人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人如果受经营者的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 第二,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败坏对方商誉,战胜竞争对手,因而是以竞争为目的,其主观上的故意是显而易见的。 第三,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的行为,如通过广告、言论、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而对受到诋毁的经营者产
-
我国刑法对哪些行为是诋毁商业信誉罪贵州在线咨询 2022-07-01《刑法》关于诋毁商业信誉的立案标准如下: 1、要求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2、若诋毁行为是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或者造成他人公司停产、停业六个月以上、破产的。即使没有第一条的情况也可成立此罪。 3、犯此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
-
如何对待诋毁商业信誉的行为辽宁在线咨询 2021-12-30损害商品声誉罪的构成要素有: 1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信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和传播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主观为故意。
-
因谁的行为诋毁死者名誉?新疆在线咨询 2022-11-02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凭空捏造事实并到处宣扬,损害死者名誉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死者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辱骂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相关法律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