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手上有两份结果截然相反的判决书。
南宁市一名市民在11年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两年后被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官司历经一审、二审后,以业主胜诉结束。谁料终审判决下达7年后,开发商又以相同的理由再次起诉他,并获得了胜诉判决。该业主认为开发商此举为恶意的重复诉讼,已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并获得了受理。
不知不觉又当被告
10月9日上午,陈xx打开南宁市秀厢大道xx公寓3栋1单元5楼的一扇防盗铁门,回到了自己的家。为了这个家,陈xx与开发商抗争了10多年,差点就失去了房子。
事情发生在今年8月5日上午。当时陈xx接到租户的电话说,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执行局的法官突然光临他的这套房屋,要求租户限期搬离。他当天下午赶到法院执行局后,才惊闻他购买的这套房子已被判退还给开发商。
原来,早在2008年12月31日,陈xx就被xx公寓的开发商——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告上法庭了。xx公司称,1999年4月3日,陈xx与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xx公寓这套86平方米的房子,陈交纳了30%的首付款,剩余8.7万元房款准备申请银行按揭贷款。1999年6月,xx公司将房子交付给了陈xx,但陈一直没有办理银行按揭手续,也没有支付剩余购房款8.7万元。xx公司称陈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要求与他解除合同。
2009年9月16日,西乡塘区法院作出第428号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判令陈xx返还房屋。一审判决生效后,法院在xx公司的要求下,对该判决进行强制执行。
陈xx称,他对自己当被告毫不知情。他不知情的原因,在第428号判决书中找到了答案:因为他下落不明。在法院公告送达传票后,他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所以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面对突然冒出来的判决,陈xx称这起纠纷早就被法院审理过两次并有了终审判决。他向法院申请中止对第428号判决的执行。
纠纷七年前已有定论
陈xx说,他与xx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房纠纷,其实早在7年前就已尘埃落定。
2001年9月,xx公司就第一次向原南宁市城北区法院(现西乡塘区法院)提起诉讼,称陈xx未按约定办妥按揭贷款,也不付清购房余款,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年12月23日,法院作出第1034号一审判决,认为违约的是xx公司,责令双方继续履行购房合同。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2年6月18日,南宁市中级法院作出第130号判决,终审维持原判。
陈xx没办理贷款,也没交完房款,xx公司为何两审都输了呢?
原来,在签订购房合同后的1999年5月4日,陈xx便与建设银行南宁某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划款授权书。同年6月,陈xx办理了预购商品房的贷款抵押登记。
在贷款尚未发放时,xx公司突然撤回在建行的账户,并从建行取走了陈xx的贷款合同及购房的有关资料,导致陈xx无法贷款。法院终审时认为,违反合同义务的应该是xx公司。
然而终审后的7年多里,陈xx多次想办理贷款,都没得到xx公司协助。今年4月21日,等不到他来贷款的银行,才注销了这套房子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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