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在民法典第几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4-21 12:12:52 71 人看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对于以物抵债之行为,若民事主体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与抵押人协商约定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应归属为债权人所有,那么仅能依照法律规定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债务人未能及时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了事先双方约定实现抵押权的特定情况,抵押权人有权与抵押人共同协商,选择将抵押财产折算成现金或通过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款项来实现优先受偿。

但是在此过程中,必须要确保没有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发生,否则其他债权人可向司法机关申请撤销此协议。

另外,当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都未能就如何行使抵押权达成一致意见时,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进行抵押财产的拍卖、变卖工作。

而在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过程中,需要参考当时的市场价格作为货币衡量的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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