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温州一女子李某因不满温州鹿城文化街道设置隔离栏,辱骂防疫工作人员,并对隔离栏进行破坏,且不戴口罩欲强行进入农贸市场。而且在警方传唤过程中,该女子妨害民警执行职务。目前,李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拘,案件正在侦办中。
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是怎样
所谓妨害公务罪,就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而本案中的警察就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本案中女子妨害民警执行公务的行为就将涉嫌妨害公务罪;如果确实构成此罪的话,则该女子要承担刑事责任。
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现阶段,疫情期间外出不戴口罩本就属于违法行为,《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每个公民都应当依法如实报告旅行史、居住史、体温检测、症状等情况,履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法定义务,自觉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的法定义务,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轻则行政处罚,重则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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