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一次性赔偿以及相关争议解决途径的规定。
2002年国务院制定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一些非法用工主体,即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在其职工发生工伤时,由该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给予一次性赔偿。国务院于同年修订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要求任何单位都不得使用童工;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亡的,由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给予一次性赔偿。作为工伤保险方面的专门性的行政法规,本条例有必要对这两个事项作出回应。
根据本条的规定,在上述第一种情形下,由单位向伤残的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前,不进行工伤的认定,这主要是因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合法,没有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但是,获得赔偿是这些劳动者的权益。为了量化这些劳动者的权益,应当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样,就可以比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受伤人员应当获得的赔偿。同时,考虑到这些单位都没有合法身份,存续时间有限,不可能像合法单位那样给予劳动者长期的工伤待遇。因此,需要将长期待遇折算,与其他一次性待遇合并计算后,一次性地支付给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需强调的是,为体现对这些非法用工主体的惩罚,本条规定,一次性赔偿的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在折算长期待遇时,必须按照上限进行折算,保证一次性赔偿的标准不低于正常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条适用的第二种情形是使用童工,导致童工伤亡的发生。在这种情形中,适用主体放宽,任何单位,包括合法的用人单位和非法的用工主体,只要是使用了童工、造成童工的伤亡,都将适用该条款。另外,这类情形的赔偿对象为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而第一种情形是受伤的职工和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这样规定,是考虑到童工的年龄较小,由其直系亲属,主要是其父母,来领取赔偿金,将更有利于童工权益的争取和保障。
需说明的是,工伤保险待遇中的长期待遇,本条例规定了很多。在出现本条规定的情形下如何折算长期待遇,涉及到计算公式、时间等因素认定以及其他细节问题。为此,本条授权劳动保障部具体规定折算的办法。
工伤一次性赔偿的争议,主要是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而不是职工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争议,在性质上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因此,本条规定,这类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主要是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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