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0 14:00:14 465 人看过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船舶潜在缺陷;

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一、托运人在运输合同中有哪些责任

托运人在运输合同中有如下责任:

1、因货物包装缺陷造成损坏,造成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托运人应当承担因夹带、隐瞒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原因造成吊具断裂、货物损坏、起重机倾倒、爆炸、腐蚀等事故的赔偿责任;

3、罐车运输货物时,托运人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未随车附有规格质量证明或者检验报告而卸货的存款和违约金等等。

二、运输合同纠纷运费损失是否需要支持

运输合同纠纷运费损失是否应该支持要看情况。如果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可以支持;如果是承运人自身的过错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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