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言取得是否合法。几人参与询问,是否单独进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刑讯逼供,是否引诱、欺骗,询问地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辩护人询问有关证人是否得到被害人的同意,是否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辩护人取得的证言是否在审查起诉以后等;
(2)证人证言的来源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3)证人提供的证言是否受到外界非法的干扰、是否受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指使、收买、威胁;
(4)证人与当事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
(5)证人对客观事物的感受如何表达,陈述是否确切、感受是否深,记忆时间长短,语言表达能力强弱,感受事物时精神状态如何,感受事物时客观环境如何;
(6)个体证人证言与其它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7)另外证人的品格、犯罪前科都可以成为质疑的对象。如证人的证言多次反复、有受到过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的,都可以降低证据的证明力。
一、刑事证据三性如何质证
1、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相的一切物品、符号和图形。其证明力的特点是客观真实性比言辞证据要强。因此对书证这一间接证据的质证一般针对:
(1)书证是否伪造或变造,即对真伪进行争议,是否是原本、正本、副本或者节录本。这就要求对原件提取发现过程进行说明;
(2)书证与本案事实是否有联系;
(3)书证的获取渠道是否合法;
(4)对书证的鉴定结论进行争议;
(5)对书证的原作者的复查问题及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
2、物证是能够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这些物品和痕迹包括作案的工具、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与物品,以及其他能够揭露和证明案件发生的物品和痕迹。物证同其他证据相比,更直观,更容易把握,同言词证据相比,它更客观、真实性更大。对物证的质证一般为:
(1)物证是否原物、它被搜集的方式、来源、保存方式;
(2)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即与主要犯罪事实存在哪些客观联系,对主要犯罪事实能够证明什么;
(3)有无其它证据予以佐证。如凶器是否经过被告人辨认,血迹有无鉴定,是否与被害人或被告人血型一致,有无证言证明谁拿的凶器,和其它证据是否有矛盾点,消除矛盾是否合理等。
二、被害人陈述质证的焦点
(1)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平时关系及被害人的思想品质;
(2)被害人陈述的来源是直接还是间接;
(3)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矛盾;
(4)对幼年被害人注意其陈述是否与其年龄、语言表达能力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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