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题目描述,确定劳动者与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果符合劳动关系的要求,则伤者可以享受工伤赔偿待遇;如果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要求,则伤者应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依据人身损害的相关标准索赔。
1.如果劳动者受雇于劳务公司或总包公司,并且受该单位管理,从该单位按期领取劳动报酬,那么伤者与该单位之间形成的便是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应通过工伤认定程序,享受工伤赔偿待遇。
2.如果伤者受雇于包工头,而包工头是从总包公司或分包公司承揽的工程,那么在发生伤害事故时,伤者虽然与该总包公司或分包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依据法律规定,该总包公司或分包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仍应承担伤者的工伤赔偿责任。
3、如果是由个人承包的工地,或者是公司临时雇佣的劳动者,在该公司从事相关临时性工作,那么在工地受伤的话,双方应属于劳务关系,伤者应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依据人身损害的相关标准索赔。
包工头/总包公司工伤赔偿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包工头和总包公司都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包工头是指承包工程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总包公司是指承包工程项目的单位。如果包工头或者总包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工伤待遇,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请求劳动仲裁机构责令其限期支付。如果逾期不支付,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追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包工头和总包公司都有责任承担工伤赔偿。如果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工伤待遇,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法追索。因此,包工头和总包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包工头和总包公司都应当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包工头和总包公司都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如果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工伤待遇,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法追索。因此,包工头和总包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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