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责任是否偏向弱者
保护弱者、以人为本都是道路交通法规制定和实施的一大原则。实际上,很多交通事故都是由于行人不按规矩行走或者一些非机动车辆乱闯机动车道等造成的。但即使行人乱穿马路,被机动车撞伤或者撞死了,但在事故处理中,由于存在着谁弱谁有理的固有思维和习惯做法,加上机动车大多购有保险,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弱者考虑,就算完全是行人或非机动车过错,交警部门也基本只是进行批评教育,最多让其象征性地承担次要责任。最后还是由机动车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就算不是承担主要责任,一般也由机动车驾驶员赔偿伤亡行人的大部分费用。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再如:《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这些法律条文显然有点偏向弱者,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保护,由此可见一般。
二、交通事故判定的原因
我国是个法制社会,不管做什么事,都应依法行事。该谁的错就是谁的错,该谁承担的责任就该谁来承担。虽然驾驶员在驾车时,应该仔细观察道路,但行人如果乱闯马路,驾驶员有时根本来不及反应,不按规定乱闯马路的人必须承担后果。另一方面,这一判决也给一些不守交通规则的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员等敲响了警钟,行走或者驾驶非机动车时,必须按章行走和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三、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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