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镇江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条件
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二、镇江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4:00-16:30。
三、镇江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2.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开具退办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
3.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直接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并重新发放行驶证;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不予/批准受理决定书》,并注明原因。
四、镇江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
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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