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连带之债,指多数债权人中、的各债权人,可单独请求债务人全部给付,或多数债务人中的各债务人,有清偿全部给付的义务。
(一)、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的发生。
连带债权,往往是因当事人的契约而产生,此时多数债权人,皆为连带债权人。例如甲、乙共同向丙、工买入一辆汽车,约定对于价金的支付,各负全部责任,那么丙、丁皆为连带债权人。数人负同一债务,而其给付是可分的债务人若以明白的意思表示,约定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责任,此项债务,则
系由契约而产生的连带债务例如数人合购一汽车,明示约定,对于购买人负全部价金清偿责任,债务人中的一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时,则其他债务人即免除责任(见民法第272条1项)至于债的给付,虽属可分,但若当事人无明示约定,则只有依法律之规定,才有连带债务成立。例如数人若同时不法侵
害他人,虽然其所负损害赔偿之债的标的物有时是可分的,但法律认定其应负连带责任。例如票据的发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依法对于执票人,亦应负连带责任(见民法第272条2项,票据法第93条)
(二)、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的效力。
在连带债权中,各债权人均可请求债务人全部给付,债务人也可向债权人中的一人,履行全部给付,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为请求连带债务的履行,而提起诉讼,受有利益之确定判决,或受不利益之确定判决,对于其他债权人,亦生效力,但其所受不利益之确定判决,是基于该债权人的个人关系的,则
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不产生影响。在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可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一部分给付。债务人中的一人,完成给付时,其他债务人,即因此免责。但债务未全部履行的,全体债务人,就未经履行的部分,仍负连带责任。(见民法第273条)连带债务,可使债权人获得较大的保证与便利,债权人可就债务人中的最富于支付能力者,请求其为全部给付义务。
(三)、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相互间的求偿权。
就对内关系而言,连带债权人及连带债务人,应按其共同的目的,对于债的给付,互有求偿的权利和偿还的义务。连带债权人相互间应平均分受其利益。例如甲乙共同出卖其汽车,约定买受人得以价金的给付,支付甲乙中任何的一人。若甲受领价金,则应交半数给乙,连带债务人相互间,亦应平均分担其义务,例如甲、乙共同买入汽车,约定就汽车的价金,各负全部支付义务。若乙给付了全部价金时,则可向甲请求偿还其半数(见民法第280条)
上述连带债权人与债务人相互间的求偿权,是一种原则,在连带债务人相互间,虽应平均分担义务,但因债务人中的一人,应单独负责的事由所致之损害,及支付的费用,由该债务人独自负担,不得请求其他债务人平均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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