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统一规范案号标准推进法院标准化工作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03 19:34:54 274 人看过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法院印发通知(法〔2015〕137号),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各级法院代字表》等配套标准(简称《案号标准》)。《案号标准》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5次会议审议通过,1日起正式施行。

《案号标准》是积极推进人民法院标准化工作的重大举措。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周强院长高度重视人民法院的标准化工作,明确提出标准化工作对人民法院提升司法公正水平、增强服务大局能力具有基础性和战略性作用。人民法院的标准化建设包括审判流程标准规范、证据认定标准规范、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判文书标准规范、统计信息标准规范和审理案件案号规范等诸多方面,目的是规范司法行为,实现严格司法,保证公正司法。为实现这样的目标,最高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显著提升了人民法院标准化工作水平。随着主审法官、合议庭负责制等司法改革举措的全面推进,各级人民法院标准化建设和统一法律适用的任务更加繁重、更加迫切。日前,周强院长主持召开院长办公会,对推进人民法院标准化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就深化法院标准化工作改革进行部署,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还将陆续出台。这次发布《案号标准》,既是解决人民法院案号标准不统一、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因应新形势下全面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迫切要求。

《案号标准》是汇集广大法官和专家学者共同智慧的重要成果。在《案号标准》制定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集中集体智慧,凝聚各方共识,注重协同创新。在深入调研、反复讨论的基础上,研究室起草完成征求意见稿。按照工作程序,将征求意见稿发往全国法院和最高法院各业务部门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各地各部门反馈的意见,又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次修改。起草组还邀请国家标准委、民政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的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专家进行指导、论证,虚心听取并采纳了专家们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可以说集中了各个方面的智慧。文稿起草过程和内容设定还体现了遵循习惯与大胆创新相结合、依据规范与紧贴实践相结合、衔接国标与创设行标相结合、构建体系与融合应用相结合、强调统一与兼顾灵活相结合等工作原则,提出了代码化处理法院简称、体系化构建案件类型等创新亮点。

《案号标准》是构建案件信息新型标准体系的重要基础。此次发布的《案号标准》,紧紧围绕司法工作目标和主线,紧扣审判权运行体系改革目标,着力为构建案件信息新型标准体系奠定框架性、体系性基础。《案号标准》按照审理案件的司法职权属性和特征,梳理并构建了三层级案件类型体系,分为10大类、52中类、131小类,首次对司法职权活动的类型化研究进行了有益探索。上述体系,不仅可以实现每个层级、每个类型的单独使用,而且可交叉、整合应用,且具有很强的可扩展性。《案号标准》通过对全国3500多家法院的简称进行代码化处理,确立了7种数字代码编码规则,并能够与行政区划代码有机衔接。

《案号标准》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将直接组织和指导下级法院进行开展专题培训,对相关标准进行详细解读,并将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调研等工作,及时帮助各级法院解决新标准施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严戈

1、记者:从文件的内容来看,《案号标准》实际上是一个系列标准,能否概括介绍一下它的主要内容?

答:的确,《案号标准》是一个一体化的标准,主要由一个规定和两个配套标准构成,规定就是《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配套标准就是案件类型及代字标准、全国法院代字表。

《规定》是总纲,类型代字标准、法院代字表是案号要素细则,三者可以说是一体的,《人民法院案件收、立案信息登记表》是一种辅助性的标准。此种安排,主要是考虑到案件类型、法院代字在今后应用中会出现频繁调整的情况,而《规定》在此过程中要保持相对稳定。

概括来讲,《案号标准》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案号要素规范化。《规定》确立了案号的概念,并将其核心功能定位于对案件类型的识别。在此基础上,明确了规定案号的四个基本要素即: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及案件编号,同时对每个要素的含义、表示方式、规格以及各要素的编排顺序等均作出统一规范。这基本就解决了全国法院在案号要素构成及规格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二是法院简称代码化。与过去习惯相比,《案号标准》的最大变化就是法院简称的代码化处理,即最高法院以及各高院的简称用中文汉字表示,中级、基层法院则用高院代字+数字代码组合表示。我们结合全国3500多家法院的设立方式、专门化程度等具体情况,概括为7种类型,并确定了相应的数字代码编码规则。此种代码化设计,不仅解决了部分法院汉字简称不易确定取字规则的难题,确保每个法院代字都不重复,也在最大程度体现全国法院的组织体系、法院的不同设立方式和类型等情况。

三是案件类型体系化。我们根据反映法院办案司法活动所体现的职权属性和适用程序的特征,将案件类型分为十大类、52中类、131小类,归纳了类型代字115个。同时对这些案件类型进行三层级的体系化构建,这也是首次对司法职权活动进行类型化处理的一种有益探索。上述三层级的体系构建,不仅可以实现每个层级、每个类型的单独使用,也可以将相似案件类型进行整合应用,还具有很强的可扩展性。

四是案号管理制度化。《规定》不仅明确由最高法院统一规定的事项和内容,而且也规定了最高法院在这方面的职责,如出现新的案件类型时,要及时或同步确定类型代字,改变过去完全由下级法院请示的被动式管理。同时,还规定最高法院要定期发布全国法院代字等。

2、记者:在制定《案号标准》过程中,把握的总体思路是什么?坚持了哪些原则?

答:制定《案号标准》把握的总体思路是:紧紧围绕司法工作目标和主线,紧扣“到初步建成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改革目标,着力奠定人民法院司法信息标准化工作的框架性、体系性基础,推动建立一套适用于各级法院、符合司法规律、顺应改革需要、衔接外部标准的案件信息新型标准体系,促进发挥标准化工作的基础性和战略性作用。

《案号标准》主要遵循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一是遵循习惯与大胆创新相结合。案号各要素的编排顺序、绝大多数案件类型的代字等仍然遵循以往习惯。对案号要素之一即法院代字则进行大胆创新,对中级、基层法院的法院代字改用中文汉字与数字代码组合表示。

二是依据规范与紧贴实践相结合。案件范围和类型都严格依据各类诉讼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最高院规范性文件来确定,确保案件范围和类型规范、统一。案件类型的分类标准、类型代字的确定等紧贴实践需要,确保好用、实用。

三是衔接国标与创设行标相结合。在法院代字代码化处理过程中,对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的法院,与行政区划代码的国家标准充分衔接;对未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的法院,则结合法院设立类型、管辖等具体情况,确立个性化编码规则。

四是构建体系与融合应用相结合。如对100多种案件类型进行体系化构建,确立了法院代字中数字代码的编码规则体系,类型代字的取字规则也有相应的体系化考虑。如对案号的功能定位予以清晰化,并考虑与其他案件信息在信息化条件下进行融合应用。

五是强调统一与兼顾灵活相结合。对案号要素构成、规格以及制定权限等方面均作了制度化的统一规定。明确各类型法院的数字代码编码规则,充分考虑各级法院在新情况出现时的应用灵活性,即可直接依规则确定数字代码。

3、记者:能否简要介绍一下,与过去的案件范围相比,总体上有哪些变化?

答:实际上,这次对案件类型的梳理,既是为统一规范全国法院在案件范围上的统计口径,也是对全国法院可能办理哪些类型案件做了一次全面普查。结果充分表明,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不断拓展,任务十分艰巨。

总体上,我们此次界定案件范围所把握的总体原则是严格限定,仅将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司法职权活动作为案件,其他独立性较弱的则未列为独立类型案件,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保全等。这与过去把握的总体原则是一致的。

当然,从新标准确定的案件范围来看,确实比过去有所扩大。但这种扩大并非因我们掌握原则宽松而虚增,而是新类型案件的出现以及统计调查模式改革所致。

我们以往进行案件统计调查的方式主要是依靠制式统计报表,而现行报表对管辖、司法制裁、区际司法协助、国际司法协助、非诉保全审查等类型案件并未涵盖。此外,强制医疗、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第三人撤销之诉等因法律法规修订或司法救助、刑罚执行与变更备案等因中央要求推进制度改革而产生的新类型案件以前尚未涉及。

至于报表原本涵盖的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等主要类型案件,这次只是在分类体例上做了适当调整,案件范围则与过去大致相当。

4、记者:新标准对案件类型进行了全面的体系化构建,施行后势必会涉及对每一类型案件的具体把握。最高法院在规范、指导下级法院统一把握这类标准方面,将会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您提到的这个问题,我们已经给予高度重视。现在《案号标准》只是列举了每一类型案件的名称及代字标准,对于具体类型的内涵和边界并没有详细注明。

之所以如此,主要考虑到:一是案件类型的体系划分标准并不是绝对的,具有一定相对性,每一类型所包含的具体情形仍具有进一步的可分性,如指定管辖案件就包括依职权指定和依下级法院报请指定两种情形;二是审判实践中也会出现案件类型竞合的情况,本身就需要我们通过相应的规则加以规范,如刑事一、二审审理中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就会涉及到如何确定该情形下的案件类型问题。

为了能让案件类型标准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我们虽然简化了类型标准的文件本身,但会通过其他方式来明确类型标准的具体把握问题。

一方面,我们正在起草《案号标准》的理解与适用,其中将对每一案件类型的内涵、边界进行详细解读,并就相关法律规范依据进行标注,以便于各级法院准确把握相关标准。

另一方面,我们正在起草案件的司法统计规则,将对每一类型案件的收案、结案标准以及计量口径作出明确规定,把好“入口关”。

同时,在正式施行前,最高院还将组织大规模的培训,并将要求、指导各高院开展更大范围的业务培训以及各级法院内部的自我学习。

5、记者:刚才您提到,此次新标准与以往做法最大变化就是将法院简称进行代码化处理,作出这种改变主要基于哪些考虑?

答:将法院简称代码化不仅是相比以往的最大改变,其实也是《案号标准》起草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为何要做这种改变?一方面是为规范全国的统一标准,明确相应的标准化规则;另一方面是为增加法院代字的信息价值。

我们在起草《案号标准》前,对全国法院裁判文书进行了大范围的抽样调查。结果表明,各地法院在案号方面的规格标准差异很大,其中法院简称尤为明显。如高院层面上,有的用“高”字,有的是行政区划简称+“高”,有的是行政区划简称+“高法”,有的是行政区划简称+“法”,有的就是用行政区划简称。中级、基层法院更是多种多样。

由于地级、县级行政区划缺乏明确的简称,中级、基层法院的简称,习惯做法基本就是从法院名称中取其中一个字或两个字,原则上取首字,遇到首字相同则取次字或其他二个以上汉字。如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取“东”字,河西区人民法院就取“西”字。

这种做法在局部地区可能不会有问题,但放在全国层面上来看,就会很容易出现重复,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的现行法院简称都是“海”。

有的同志可能会建议,加上省级行政区划简称就不会重复。但在同一个省级辖区内,相同方法得到简称相同的情形并不少见,如河北省唐山市有路南区、路北区,还有丰南区、丰润区。若要唯一区分这四个法院的简称,就需要多个规则才能避免取字重复,而且取字还不能都是相同数量的汉字。

若采用代码化方法处理,这个问题就比较容易解决。因为近90%的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用省级行政区划简称与地级、县级行政区划代码相结合方式来表示法院代字,就不会有重复。至于未按行政区划设置的法院,我们将其区分为六种类型,并借鉴行政区划代码编码规则,确定每个类型的个性化编码规则,如此就很容易确保实现各级法院代字的唯一性,而且刚才也提到了这种处理可以最大限度体现法院的组织体系和反映法院设立类型发生变化的情况,实际上就增加了法院代字本身的信息价值。

6、记者:通过刚才您的介绍可知,以前法院简称主要就是从法院名称中取部分汉字来表示,现在是用中文汉字+数字代码组合表示。这种变化对实践应用将产生哪些影响?最高院是如何看待这些影响?

答:这种改变的确会给实践应用造成一定影响,但我们认为,最大的影响就是要改变一下应用习惯,其他方面则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同时还将更加有利于案件信息的检索、分析等应用。

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法院担心代码化会导致审判人员乃至社会公众从案号中不易识别案件由哪个法院或哪类专门法院承办,将会造成陌生感等等。

当然,如果要从全国法院的数字代码中快速识别是哪个法院,的确不太容易,但这并不是说以中文汉字简称就容易实现快速识别。实际上,以往我们对部分辖区法院的简称比较熟悉,也是因为长期使用的结果,并不是汉字简称本身就比数字代码易于辨识。比如北京的法官可能比较了解本市十几家法院的简称,但对其他省市法院的汉字简称,就可能不熟悉。

代码化处理后,大家只要了解了《规定》所确定的七种编码规则,就能通过案号识别出有关承办法院的更多情况,如:是哪个高院所辖,高级、中级还是基层法院,是否为专门法院,是否为跨行政区划法院,是否按行政区划设置,是否为开发区等特殊区域设置的法院,是否为省会所在地法院,甚至可以判断基层法院是县、县级市还是市辖区法院等等。这些在传统标准或案号中是看不出来的,即使改按高级、中级、基层法院三层级的中文汉字简称叠加表示,也难以识别出这么多信息。

当然,为了广大法官或社会公众能便捷了解、查询全国法院代字情况,我们将定期发布全国法院代字表,并对变更的情况详细予以载明。

7、记者:您刚才提到,代码化处理反而更加有利于案件信息的检索、分析等应用,能否详细给我们介绍一下?

答:刚才我谈到在代码化处理的情况下,通过法院代字可以了解诸多方面信息,这些信息实际上就是蕴含于代码之中,这也是号段式数字代码的特殊价值。比如我们在有四位数字代码的法院中,检索最后两位代码在91-99区间的,就可以掌握有关开发区、新区等特殊区域法院的情况。

检索的便利实际上也就是分析的便捷。当然,有的同志可能会认为,在信息化条件下,采用汉字简称情况下也能够快速检索和分析。的确,对于信息化技术来讲,我们已经感知不到这种响应速度上的差异,但后台检索规则的设定,汉字简称实际比代码化要复杂。如上所述,要避免法院代字重复,取字规则7种情形恐怕是不够的。

而且,对于用户而言,在代码化处理下,一些检索分析的规则在用户界面上就可以实现,而不必要每次都通过后台的技术配置。比如我们要了解全国法院跨行政区划中级法院的总体情况,只要在检索界面设定中级法院代字中数字代码为87-95号段即可,但如果采用汉字简称,可能就需要输入十几个甚至几十个不同的汉字,操作则可能需要上百次,如此才能涵盖这类法院的所有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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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的标准,确保再审程序充分发挥依法纠错功能。该司法解释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近年来,各级法院对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比例逐年升高,但一半以上裁判结果与原先相同或基本相同,再加上个别案件多次发回、反复再审,对司法公信和权威形成负面影响。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就是要解决各级法院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任性问题。最高法院审监庭负责人表示,该司法解释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尽量减少再审纠错功能发挥的制约因素,保障再审纠错及时、有效、正确。一是坚持启动再审以提审为原则,提高再审纠错的有效性。二是依法从严限定发回重审的适用,限制发回重审的随意性,确保纠错的及时性。三是尽量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坚持再审案件的审理应覆盖当事人在再审期间的全部争议,对被申请人提出的有关诉求也一并审理
    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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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统一规范国家赔偿案质证程序
    司法解释在拒不参加质证法律后果上有别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相关做法,对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一律规定了类似于缺席判决的效果,做到既能督促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参加质证,又能实现国家赔偿法救济私权和规制公权的宗旨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旨在切实贯彻司法公开原则,保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平等参与、知情表达等项权利,统一、规范各级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部分国赔案已适用质证据了解,早在2002年,最高法就将质证作为国家赔偿审判方式改革切入点在全国推广。2006年起,各级法院对疑难、复杂、争议较大的国家赔偿案件,一律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当前,质证程序成为各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特别是非刑事司法赔偿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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