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原告**水泥公司被告肖某、赵某
原告**公司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中约定由**公司30日前给付原告货款98950元,并支持原告**公司垫付的诉讼费用3479元。
调解书生效后,原告**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公司已11日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注销,法院28日裁定终结执行。
10日,**公司做出股东会决议,同意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肖某、赵某,清算组组长肖某。
同时股东会决议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之后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一、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二、已经结清各项税款及职工工资。三、已经在《北京青年报》上发布了三次注销公告。
11日北京市工商管理局大兴分局向肖某、赵某发放了注销通知书,准予**公司注销,在注销的过程中,原告**公司未收到关于申报债权的通知。
被告肖某、赵某在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的情况下,申请注销公司,应属恶意,明知有未清偿的债务,却在注销登记表中确认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且未通知原告**公司申报债权,致使该公司注销后,使原告**公司的债权不能实现,其损失被告肖某、赵某应予赔偿,故法院支持了原告**公司要求被告肖某、赵某共同赔偿原告**公司货款及诉讼费损失102429元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规定规定,债务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赔偿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肖某、赵某应30日前履行给付货款义务,并支付诉讼费用,被告一直未履行,故应付由此造成的损失,故法院支持原告**公司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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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直接追究利益第三人的违约责任吗河南在线咨询 2023-03-07合同一般是约束相对方的,当合同为第三人设定利益时,因不会危害第三人利益,因此赋予第三人债权请求权。合同不利益第三人时,就不应当对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所以民法典的观点是:这种情况下,不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追究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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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实不清怎么追究追究责任的人天津在线咨询 2022-11-231、交通事故事实不清楚的时候,双方没法确定责任的,可以报警处理,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后,会出具责任认定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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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法律责任追究青海在线咨询 2023-12-10不当得利的法律责任根据不当得利的数额确定。如果数额不大,不当得利者承担民事责任。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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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刑事责任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09一是股东未出资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此时,公司债权人可以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的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如果因股东的出资不足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的最低标准而使公司未能成立时,则该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是股东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此时,公司债权人可以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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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去楼空人间怎么追究债权人的责任?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31第一步:吊销公司营业。很多时候当债权人手握对的胜诉判决时,但却无处寻找公司人在何方,即使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法院也是爱莫能助。这类公司的工商局注册地址一定是人去楼空,面对这种情况可以选择去地的工商局投诉。根据的相关规定,公司必须在其注册地经营,企业异地经营必须设立分公司。公司既不存在分公司又于注册地不见踪迹的,工商局应该责令整改。虽然工商局很有可能无法联系到这家公司,但工商局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