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清算人责任债权人利益得以实现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29 15:25:05 371 人看过

案例

原告**水泥公司被告肖某、赵某

原告**公司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中约定由**公司30日前给付原告货款98950元,并支持原告**公司垫付的诉讼费用3479元。

调解书生效后,原告**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公司已11日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注销,法院28日裁定终结执行。

10日,**公司做出股东会决议,同意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肖某、赵某,清算组组长肖某。

同时股东会决议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之后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一、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二、已经结清各项税款及职工工资。三、已经在《北京青年报》上发布了三次注销公告。

11日北京市工商管理局大兴分局向肖某、赵某发放了注销通知书,准予**公司注销,在注销的过程中,原告**公司未收到关于申报债权的通知。

被告肖某、赵某在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的情况下,申请注销公司,应属恶意,明知有未清偿的债务,却在注销登记表中确认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且未通知原告**公司申报债权,致使该公司注销后,使原告**公司的债权不能实现,其损失被告肖某、赵某应予赔偿,故法院支持了原告**公司要求被告肖某、赵某共同赔偿原告**公司货款及诉讼费损失102429元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规定规定,债务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赔偿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肖某、赵某应30日前履行给付货款义务,并支付诉讼费用,被告一直未履行,故应付由此造成的损失,故法院支持原告**公司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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