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1 16:30:12 79 人看过

一、对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基本内容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是有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及法制办联合发布的通知。为切实做好《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工作做通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公告,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告平台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政策和相关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第四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应坚持准确、及时、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开。

第二章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告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应同时抄报相应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六)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七)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

(八)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

(九)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

(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第八条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基本内容为:被处理的招标投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

公告部门可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直接进行公告。

第九条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

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第十条公告部门负责建立公告平台信息系统,对记录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并保证公告的违法行为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

公告平台信息系统应具备历史公告记录查询功能。

第十一条公告部门应对公告记录所依据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材料妥善保管、留档备查。

第十二条被公告的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公告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公告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给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公告部门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第十三条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四条原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公告部门应当及时对公告记录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声明。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被公告当事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应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互认共用,条件成熟时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

第十七条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应当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行为记录的提供、收集和公告等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5日 04: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履行职责相关文章
  •  招投标违规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
    该条法规介绍了行政处罚的补救性功能以及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责令限期改正措施。同时,还介绍了罚款和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的措施,并说明了处分的内容和决定方式。罚款必须是要式行为并依法规定数额和期限,而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罚款。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处分包括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可以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作出决定。为了实现行政处罚的补救性功能,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这是一种具体手段,旨在要求违法当事人对不当行为予以纠正。其目的在于要求违法当事人将不法状态恢复为合法状态。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是指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对于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规避招标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强制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以消除因为规避招标而引起的不良影响或不利后果。(2)罚款。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个
    2023-10-29
    160人看过
  • 虚假招标是违法行为吗
    法律综合知识
    虚假招标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是串通投标罪。虚假招标是违法行为吗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
    2022-07-07
    339人看过
  • 《招标投标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招标投标法》中法律责任一章有15条规定,而《条例》的法律责任一章则有20条规定。在法律责任这一部分,《条例》除了细化、明确《招标投标法》中的相关规定外,也增加了部分内容,如规定对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又如,规定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条例》出台可以说是十年磨一剑,有其积极意义,但招标投标领域的问题除了强调法律法规的作用外,更需要综合治理,整体推进。比如贯彻二十字方针,即体制健全、制度完善(形成一套管理制度、业务制度和监督制度)、职业发展(必须注重廉洁、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和职业技术)、科技促进(以科技信息、电子化为重要载体)、服务为本(为经济发展和社会服
    2023-06-07
    401人看过
  • 串通招投标行为
    串通招标投标
    style="margin-bottom:6px;">招标,是指招标者为购买商品或者让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通过发布招标通知或者投标邀请书等形式,公布特定的标准和条件,公开或者书面邀请投标者投标,从中选择中标者的行为。实施招标行为的人为招标者,包括项目主办人和代理招标活动的中介机构。投标,是指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自己的报价及相应条件的行为。实施投标行为的人为投标者。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投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下列串通投标行为:(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三)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且再参加投标;(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
    2023-06-07
    126人看过
  • 串通招标投标行为与投标联合体的投标行为
    由于该组织是两个以上主体联合,其投标行为之前也有各主体之间的联络、合意,表面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有些相似。但两种行为性质完全不同:首先,符合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规定组成的投标联合体都是合法的投标主体,其行为可能是合法行为也可能是违法行为,关键是看其是否依法投标;而串通招标投标行为一定是违法行为,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其次,投标联合体是由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投标阶段不允许联合体各方以各自的名义投标,联合体必须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串通投标中,投标人以各自名义投标,或者在投标前以合意让其他潜在投标人退出。再次,如果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都应同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串通投标得逞后,只有串通一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该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合同,其他串通者不参与签订此合同,他们与中标者或招标者之间的协议私下履行
    2023-06-13
    158人看过
  • 一般违法行为有记录吗
    法律综合知识
    一、一般违法行为有记录吗一般违法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会直接形成传统意义上的犯罪记录,即“案底”。这类行为通常指的是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但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行为。例如,交通违章、轻微的治安违法行为等,这些行为往往会被记录在公安机关的行政违法记录中,但并不等同于犯罪记录。这些行政违法记录在某些情况下,如申请特定职业或资格时,仍可能被作为参考。二、什么是违法犯罪记录违法犯罪记录,根据法律规定,主要指的是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也称为案底或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1.这些记录详细记载了个人因刑事犯罪行为所受到的法律制裁,包括但不限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刑罚种类,以及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2.这些记录由公安部门保存,并纳入身份信息的数据库中,成为公安系统掌握个人动态、进行日常检查和搜查的重要依据。三、哪些情况会留下犯罪记录1.刑事判决:当个人被法院依法判处
    2024-07-30
    147人看过
  • 不良行为记录对投标有何影响?
    不良行为记录俗称进政府采购黑名单,一般根据其不良行为性质情况由财政部门掌握限制其在1-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什么是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一般是泛指一切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包括违反一般生活准则的行为,违反社会生活、学习、劳动纪律、企业管理等公共道德规范的行为,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和犯罪行为。广义的说,所有这些行为的记录,无论是在公安局、派出所还是在单位,都是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记录也可指的是建筑市场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
    2023-07-05
    230人看过
  • 对招投标违规行为的处罚是怎样的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024-05-08
    102人看过
  • 什么是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一般是泛指一切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包括违反一般生活准则的行为,违反社会生活、学习、劳动纪律、企业管理等公共道德规范的行为,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和犯罪行为。广义的说,所有这些行为的记录,无论是在公安局、派出所还是在单位,都是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记录也可指的是建筑市场等。严重不良行为有哪些严重不良行为是指: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记录,是有便于那种违法刑事责任的结果的情形,违法的行为是要经过这个处罚,判刑,拘留的不良行为是比这个要清,但是也是对他人,对社会有一定的危害,也仅次于这个犯罪了,如果这种不良行为对今后的成长招聘和工作受到影响的,对于这个
    2023-07-17
    109人看过
  • 规避招投标违反什么法律
    规避招投标违反《招标投标法》。规避招投标通常是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如虚假投标、串标、行贿等,达到不合法的目的,从而破坏公平竞争的原则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杜绝任何规避招投标的行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投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
    2024-05-15
    473人看过
  • 停车有违法行为记录怎么办
    收到道路违法停车记录报告单的,一般会被罚款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行为人应当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到当地交警大队办理相关手续。一般交警大队会给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乱收停车费属于什么违法行为一、乱收停车费属于什么违法行为1、乱收收停车费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具体如下:(1)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3-08-03
    147人看过
  • 海口市招投标投标企业投标行为公告
    一、在海口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海口市东海岸滨海路一期路基施工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企业报名购买招标文件后未参加投标的单位有:1、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2、合肥建工集团公司,3、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4、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5、华媒集团有限公司,6、北京市市政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7、焦作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8、江西省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9、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10、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11、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12、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13、福建省榕圣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4、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5、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16、广东电白二建工程有限公司,17、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18、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19、广西建工联合建设有限公司,20、湖南星沙建筑有限公司,21、广东建粤工程
    2023-06-07
    201人看过
  •  是否公开聊天记录属于违法行为?
    公开社交软件聊天记录可能涉及隐私权问题,特别是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涉及当事人姓名、头像、图片等个人信息时,公开聊天记录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要求公开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个问题没有一个确定的答案,因为我们需要知道公开内容的具体范围。未经他人允许公开社交软件聊天记录公开不违法,但是如果公开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包括:用户名、头像、图片、姓名等,则触犯了法律(隐私权),适用于民事诉讼。对于聊天记录被对方公开的情形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确定。如果公开聊天记录的情形,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公开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开聊天记录会触犯哪些法律?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信息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则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个人
    2023-10-23
    379人看过
  • 招投标法中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范围的行为是怎样的
    一、招投标法中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范围的行为是怎样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二、哪些行为可以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三、招投标法对相互串通投标的投标人有什么处罚《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
    2023-06-15
    133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提前履行合同如果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提前履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在合理情况下让其进行赔付、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下: 1、要... 更多>

    #履行职责
    相关咨询
    •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一条主要内容有哪些?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根据《》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 招标投标人为什么是合法的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19
      a.要看到底是内审人员的行为,还是内审人员代表的招标人行为。这个应当作一些区分。再一个,即使有所不妥,也无相应的现实法律后果。 b.不论是邀请招标的方式、还是公开招标,该招标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对招标人违反了这样一个规定,法律也没有规定现实的后果。你有权向招标人提出来或者向相关部门投诉。 c.是否透漏别人的价格,估计是你难以证明的。 除非人家内讧,基本上就是这个样子了。我国的法律,有时候只是利益
    • 治安调解记录是违法行为吗
      河北在线咨询 2021-12-19
      治安调解记录不是违法行为。治安调解是指违法违纪行为未造成太大影响,对他人造成的损失属可弥补范围,经双方当事人许可,不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调解,记录备案,不属违法犯罪记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违法行为有哪些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16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运营的应当停止运营。(一)不具备本办法及技术规范规定的主要功能;(二)不向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提供监督通道;(三)不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四)不开放数据接口、不公布接口要求;(五)不按照规定注册登记、对接、交换、公布信息;(六)不满足规定的技术和安全保障要求;(七)未按照规定通过检测和认证。
    • 什么样的录音录像是违法行为?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3-08
      录音笔在正常情况下使用就不违法,如果采用窃听的方式就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