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义务有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这里主要讨论是后合同义务与主给付义务之间的区别。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后合同义务的内容则是不确定的,且它不决定合同类型。
第二,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后合同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同时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三,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后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终止后,是合同效力消失后一方当事人应负有的诚信义务。给付义务它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终止前这一阶段,以合同效力的存在和持续为前提。
第四,两者产生的基础不同。后合同义务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它往往是法定的,而给付义务在大多数情况下来源于当事人的自由协商,当事人可以约定变更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结果不同。不履行后合同义务须承担后合同责任,不履行给付义务,须承担违约责任。
后合同义务与先合同义务之间的关系
后合同义务与先合同义务两者之间最大的联系在于:两者均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均是基于一定的信用关系而应向对方承担的义务。两者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两者产生的时间不同,先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有效成立前,属缔约阶段的义务而后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发生在合同效力消失之后,可以说,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的信用关系的继续和延伸。
后合同义务与不真正义务之间的关系
所谓的不真正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相对人虽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违反也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后果的义务,理论上也称间接义务。民法典上为受害人规定的不真正义务主要是减轻损害的义务,简称减损义务。减损义务所指的是指受害人自己的损害。对这种义务的违反不得让义务人赔偿他人损害,而是使其自负损害,与一般法定义务的后果颇不相同,所以才称为“不真正义务”。如《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当事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后合同义务是向对方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应向对方承担责任,而不真正义务并非是向对方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亦不会发生向对方担责的情况,只是自我遭受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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