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有哪些独特的特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7 07:00:52 468 人看过

代位继承制度具有如下鲜明特征:

首先,第一个关键特性在于,代位继承之发生须以被继承人的子女在先于被继承人离世为必要且不可或缺的法律事实条件;

其次,被赋予代位继承权利的主体只能是已故被继承人的子女,且需属于被继承人的直属血亲的旁系长辈;

再者,由于代位继承人仅补上被代位人所失去的继承权益,因此其理所应该得到的继承份额不得超出;

最后,被代位人还须具备合法及有效的继承权这一基本前提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8日 05: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代位继承制度:比较其特点与影响
    代位继承制度的比较是:1、以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为代位继承的唯一原因;2、被代位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丧失继承权,可引起代位继承。日本、韩国、意大利等国和台湾省属于这一类型;3、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丧失继承权,抛弃继承权,均发生代位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代位继承制度具有什么意义代位继承制度不仅体现了法的继承性,也体现了公平和养老育幼的两大基本原则。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是当然的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制度,则使得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其父或其母先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的情况下享有对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023-07-11
    87人看过
  • 代位继承的特征是如何的
    一、代位继承的特征是如何的代位继承的特征如下:1、代位继承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直系辈亲属;3、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4、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二、继承房屋公证程序是如何的首先继承人应按要求将公证申请表填写完整,然后连同公证所需材料一并交给公证人员,公证人员会对继承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受理,并出具受
    2024-01-27
    128人看过
  • 遗产继承规定:转继承权、代位继承权与弃权继承权的特点
    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二、继承的内容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转继承的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收养的子女能否代位继承权能。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2023-07-12
    493人看过
  • 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及特点有哪些?
    一、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继承权的丧失情形包括: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二、丧失继承权的特点有哪些丧失继承权有以下特点:1.继承权丧失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都丧失继承权。2.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继承权是一种民事财产权,所以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3.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不能随意剥夺,只有公民有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严重不道德的行为才丧失继承权。4.继承权丧失仅具有相对性继承人对某个被继承人有依法应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时,仅丧失对该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某人故意杀死了父亲,便丧失了对其父的继承权,但他仍有权继承其母亲和妻子的遗产。三、什么机关有权确认丧失
    2023-04-23
    272人看过
  • 代位继承及其特征解析
    代位继承的概念: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该先死于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遗产其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方式。特征:1、主体特定。即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2、范围特定。即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3、其他特征。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及其注意事项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3、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4、被代位继承人生前必须具有继承权。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023-07-04
    481人看过
  •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特殊情形吗
    在正常情况下,被继承人死亡时,其子女便依法同其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起直接行使继承权,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第一顺序继承中就产生了空缺,应由先亡子女继承的那一部分遗产份额就可能成为无人继承的财产。案例:李某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贷款成立了一家砖厂,经过精心运作,发展成为资产达5000万元的建材有限公司。李某与妻子共生有二子一女,妻子于10年前去世,长子李某才在公司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次子李某福因车祸在13年前死亡,女儿李某菊在公司人力资源部任主管。2009年4月,李某因心肌梗塞突然死亡。长子李某才继任公司董事长,并掌管李某留下的所有家庭财产。次子死亡时留下一子一女,儿子李某军在公司任职,女儿李某婷在大学攻读硕士。李某军和李某婷在爷爷李某死后多次向自己的伯父李某才和姑姑李某菊提出要继承爷爷的遗产与公司股份,遭二人拒绝,其理由一是公司正在运转,不能当作遗产分割;二是作为孙辈无权继
    2023-06-04
    290人看过
  • 继承权丧失的特点和规定有哪些
    一、继承权丧失的特点和规定有哪些继承权丧失的特点如下:一、继承权丧失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二、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三、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必须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四、继承权丧失仅具有相对性。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
    2024-01-19
    374人看过
  • 合肥户口有哪些独特的亮点?
    1、合肥城区落户门槛降低在城区有合法稳定职业连续满2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1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租赁房屋的,户口登记在集体户。与2013年户改规定相比较,此次户籍制度改革对合法稳定职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分别缩短1年。同时,“随迁子女”调整为“未成年子女”。2、全面放宽巢湖市和建制镇落户条件在巢湖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居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租赁房屋的,户口登记在集体户。取消了2013年户改对合法稳定职业及参加社会保险达到1年的限制。3、高学历人才可直接落户A、凡在合肥就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可自主选择落户地直接办理。B、普通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中等职业学
    2023-07-08
    340人看过
  • 代位继承具有什么样的法律特征
    一、代位继承具有什么样的法律特征代位继承具有以下特征:(1)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不适用代位继承。(2)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只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代位继承。这里的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3)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可以是自然死亡,也可以是法律宣告死亡。(4)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晚辈直系血亲是指自己生出来的晚辈,包括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受辈份限制。(5)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权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二、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有什么区别?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2、继承的内容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的
    2023-04-16
    448人看过
  •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单位类型的独特之处?
    1、投资主体方面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这是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上与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所在。在这里,自然人只限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尽管也是自然人,但人数为2人以上;公司的股东通常为2人以上,而且投资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当然,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合,出资人也只有一人(法人或者自然人);2、企业财产方面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也称业主)是企业财产(包括企业成立时投入的初始出资财产与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的惟一所有者。基于此,投资人对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事务享有绝对的控制权与支配权,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预。个人独资企业就财产方面的性质而言,属于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3、主体资格方面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没有自己的法律人格,其民事或商事活动都是以独资
    2023-12-03
    69人看过
  • 代位继承的基本概念和特性
    代位继承的性质是指: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取代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权指什么(一)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二)该制度的设立是基于,继承权的行使主体应为实际生存,若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显然无法行使继承权利。为了保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物质及经济利益,因而设立了代位继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
    2023-07-03
    112人看过
  •  继续履行有哪些特点?
    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有所区别。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体现了法的强制,不依于其他责任形式。其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但是,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有所区别。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于其他责任形式。(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2. 继续履行的内容如何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该条规定,当事
    2023-08-18
    492人看过
  • 个人独资企业有哪些特点?
    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公司章程。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企业负责人是投资者本人。企业负责人姓名须与身份证相符,不得使用别名。按照我国现行税法有关规定,私营独资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规定缴纳私营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023-07-06
    470人看过
  • 财产继承有怎样的特点
    一、财产继承从该财产所有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之时起发生,死亡之前的任何时间均不发生财产继承问题。财产所有人宣告失踪也不发生继承问题,失踪不同于死亡,它只发生财产的代管问题。二、死亡人留有属于死亡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死亡,没有留下属于死亡个人的合法财产,不发生继承问题。三、财产继承要有合法的财产继承人或受赠人。公民死亡,其个人的合法财产,应由法定的继承人或遗赠中的受赠人取得,其他公民不得成为继承人或受赠人;如果公民死亡后,没有合法的继承人,也没有遗嘱中指定的受赠人,死亡的合法个人财产不发生继承问题,只有发生遗产的处理问题。四、财产继承中,遗产的继承与死者债务的清偿相统一,谁继承死者的个人合法财产,必须负责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但是,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继承人没有清偿义务。五、财产继承是死者生前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的方式,其各种不同的转移方式的法律效力依次是:1、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2023-05-31
    274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民法典代位继承有何特点?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9-12
      1、代位继承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的子女也就是被代位人,包括有继承权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子女的死亡,包括民法所涉及的自然死亡和被宣告死亡。 2、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代位继承不受辈数限制。 3、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 民法典代位继承有哪些特点,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8-08
      代位继承有如下特点: 1、代位继承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 2、只能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适用代位继承的特殊条件有哪些?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2-13
      代位继承应具备以下条件:1、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能作为被代位继承人的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无权成为被代位的继承人。3、代位继承人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亲属,拟制血亲也可代位继承。4、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或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代位权的特点有哪些,代位权对的效力有哪些?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28
      一、代位权的特点有哪些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二、代位
    • 代位继承中继承的法律特征包括哪些
      辽宁在线咨询 2023-11-04
      代位继承都有以下法律特征: 1、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 2、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亦即代位人可以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这进一步解释说明了“晚辈直系血亲”的范围。 3、代位继承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中规定的“血亲”是既包括自然血亲,同时也包括拟制血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