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初的案件属于刑事案件,看刑初案件是否终结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有些案件开完庭后判决出得比较慢,家属就会比较紧张,经常询问律师案件什么时候出判决。事实是,律师也不知道,因为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什么时候出判决,可以说完全取决于法官,甚至完全取决于法官的心情。
对法官而言,写判决有可能比开庭更麻烦。尤其是辩方做无罪辩护或不认罪认罚的案件,依据现在的司法状况,法官的工作量会大一些,在制作判决书的时候也更要注意。
一、被执行人拘留后算不算案件终结
对被执行人进行刑事拘留,只是在对被执行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但民事执行部分没有完全执行的,案件还没有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刑事拘留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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