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商场未负安全保障义务负什么责任
商场未负安全保障义务负赔偿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商场购物的人来来往往,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增强安全保障意识,对存在缺陷、可能引发危险的设施、设备应在显著位置予以警示,并提供安全防护措施,最好设专人对购物人群给予引导、协助或提示;同时,应当定期检查、排查常用设施设备,对有危险的地方应当及时修理更换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对地板应进行防滑和防水处理,避免顾客人身损害问题的发生。作为消费者,在商场购物时,也应提高自身防范意识。对于显而易见的危险,或者说一般人通常情况下可以避免的损害,不得请求商场赔偿。也就是说,完全是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害,如只顾走路、撞到柱子等,不应苛求商场赔偿。损害部分是由于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也可以减轻安全保障义务人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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