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各有关住宅建设监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对住宅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督导的通知》的精神,加强住宅建设监理工作,现将《上海市住宅建设监理督导队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
二○○二年四月二日
上海市住宅建设监理督导队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建设质量管理,深入开展新建住宅创"无渗漏"工作,促进住宅建设监理单位认真、负责地履行住宅建设监理职责,根据市府(99)第70号令《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局《关于对住宅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督导的通知》,制定本管理办法。
2、实施住宅建设监理督导工作,是在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后,住宅建设管理部门为进一步提高住宅建设质量,在住宅建设监理单位实行准入制的同时,所采取的一项加强服务和监控力度的措施。
3、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上海市住宅发展局负责全市的新建住宅建设监理的督导工作,上海市住宅发展局质量管理处是新建住宅建设监理督导的组织、管理和协调部门。
二、督导内容
1、按资质许可范围或者进沪承接监理业务许可范围,从事住宅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无转让或挂靠住宅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2、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承接住宅建设监理业务;
3、现场管理制度健全、质量措施落实,资料真实完整,监理月报正常;
4、无与被监理的住宅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住宅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情况;
5、现场监理人员须取得资质证书、上岗证或者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现场常驻监理人员落实。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其他监理单位执业或兼职,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接住宅建设工程监理业务;6、对居民投诉存在较多住宅质量通病或严重的住宅质量问题的住宅工程,追查核实失职行为;
7、违反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其它行为。
三、督导方法
1、对住宅建设监理单位实施督导的依据是国家和本市对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政策、法规和住宅建设工程的有关标准、规范、技术文件及工程设计图纸。
2、督导检查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确定住宅建设工程检查项目,根据住宅建设监理的工作质量,确定该项目的检查次数。
3、督导检查的步骤包括:看施工现场工程质量;查监理原始文书资料;问现场监理人员的日常监理情况;听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对监理单位的意见;评估住宅建设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
四、督导员守则
1、督导人员由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从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和住宅建设监理单位中选聘,由我局发给聘任证书,每年聘一次,可以连聘连任。被聘请的人员必须具备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精通业务、有社会工作的责任感。
2、督导人员执行督导任务时,必须2人以上,并向有关被督导检查的单位出示证件。
3、督导人员必须具有服务意识,秉公办事;严禁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违反者将给予或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4、督导人员应服从工作安排,认真积极地开展工作,做好督导工作的情况分析和工作报告,及时反馈工作中收集的有关信息和住宅质量问题的解决办法。
5、对住宅建设工程监理督导中检查出的问题,须向上海市住宅发展局质量管理处作出实事求是的报告,并提供收集的相关证据,我局将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转请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对其资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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