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情况1到12到各派出所办理即可,情况12后面的需到市局办理
(1)夫妻投靠入
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入户申请书;
2、身份证;
3、结婚证;
4、《计划生育证明书或《计划生育证明服务证(违反计划生育的,应在该证中列明“已全额缴清社会抚养费”,并附“缴费单据”),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免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5、有子女的附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及节育证;
6、迁出地及迁入地户口簿。
(2)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所需材料:
1、父母及子女申请书;
2、申请人和所投靠的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子女情况和双方关系证明。
(3)子女投靠父母入户市
所需材料:
1、父母及子女入户申请书;
2、身份证;
3、结婚证;
4、《计划生育证明书或《计划生育证明服务证(违反计划生育的,应在该证中列明“已全额缴清社会抚养费”,并附“缴费单据”);
5、小孩出生医学证明;
6、节育证;
7、迁出地及迁入地户口簿;
8、小孩已满16周岁的,提供本市在学证明。
(4)随父
1998年7月22日(含当天)以后出生的婴儿(小孩),可申请来汕随父入户。(符合计划生育且出生半年内报生的,直接在父亲户口地派出所申请)
所需材料:
1、父母申请婴儿入户报告书;
2、结婚证;
3、户口簿;
4、身份证;
5、小孩出生医学证明。
(5)离婚人员回原籍入户
原家庭基础在我市,因结婚户口迁往外地,后又离婚且无固定职业,现在我市有固定住所或有直系亲属。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身份证;
3、离婚证明(随带小孩的附出生医学证明);
4、相关计划生育证明;
5、迁出地户口簿;
6、原户口底册;
7、本市直系亲属户口薄(或合法固定住所房屋产出所户籍证明权证)。
(6)已安排在外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辞(退)职回原籍入户
原家庭基础在我市,因大中专院校招生户口迁往外地,毕业后又在外地安排工作并落户,由于不适应环境或父母年老需要回原籍照顾,未婚且能提供证明证实在外地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身份证;
3、毕业证;
4、未婚证明;
5、迁出地及迁入地户口簿;
6、原户口底册;
7、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7)购房入户
公民在市区购买商住楼,可照顾业主本人或其配偶及符合计生政策的子女来汕入户。
所需材料:
1、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所出具的《购房入户证明原件;
2、巴彦淖尔市商品房预售契约乙本复印件;
3、广东省契税收据和房屋发票复印件;
4、购房者及入户人的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5、结婚证、街道(镇)以上计划生育证明(违反计划生育的,应在该证中列明“已全额缴清社会抚养费”,并附“缴费单据”);、节育证、原籍入户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6、购房者及入户人入户申请报告;
7、市职防所体检表。
(8)连续暂住七年以上人员
在城市中心区暂住七年以上,符合有关入户条件的人员。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入户人身份证及迁出地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已婚的附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小孩出生医学证明、节育证);
3、《计划生育证明或《计划服务证(违反计划生育的,应在该证中列明“已全额缴清社会抚养费”,并附“缴费单据”);
4、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
5、合法固定的住所证明;
6、《居住证;
7、巴彦淖尔市职业病防治所体检表;
8、其它能够证明连续在汕居住、生活的证明、证件。
(9)外国人、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华侨、台湾居民入籍入户
经出入境部门批准来我市定居的外国人、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华侨、台湾居民。
所需材料:
1、外国人、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和《办理户口通知;
2、华侨凭《华侨回国定居证;
3、台湾居民凭《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同胞定居证
(10)招生
被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
所需材料:
1、迁出地派出所的迁移证;
2、录取新生名册;
3、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入户证明;
4、新生录取通知书。
(11)本市生源大、中专学生毕业回迁
本市生源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回原籍
所需材料:
1、户口迁移证(市内迁移不需办理户口迁移证)
2、身份证;
3毕业证书;
4迁入地户口簿。
(12)退学回迁
原系本市生源的退学人员
所需材料:
1、户口迁移证(市内迁移不需办理户口迁移证);
2、学校退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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