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工程合同是否应按照约定结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30 20:42:06 328 人看过

工程合同无效的,按照约定结算是不合理的。工程合同无效后,其合同自始不存在,因此是不能按照约定来结算的,但工程建设已经完成了,在验收合格后,是需要支付工程款的,但因其合同无效了,就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来结算,只能参照合同的价款来折价补偿给承包人的,但要记住是工程验收合格才会参照的,工程不合格,就不能参照合同来结算的。

施工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工程价款应按什么标准进行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这种情况,工程价款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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