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依法公正、及时地仲裁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办案秘书是由仲裁委员会指派到仲裁庭担任仲裁程序服务的工作人员。工作中应服从仲裁委和仲裁庭的安排,积极、认真、优质、高效地办好仲裁案件。
第三条办案秘书应该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保守办案秘密,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向当事人、代理人和外界透露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案件审理的过程、仲裁庭合议情况等内容。
第四条办案秘书应该公正廉洁,不得接受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不得借办案托当事人办私事;不得办“人情案”、“关系案”。办案秘书在办案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以及重大泄密行为的,一经查证属实,仲裁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条办案秘书应强化服务意识,对前来咨询的当事人、代理人要热情、礼貌、耐心地做好解答工作,不得与当事人、代理人发生争执。
第六条办案秘书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保证当事人按法律规定行使仲裁程序。
第七条办案秘书应在开庭前将当事人双方提交的材料分别转交给对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仲裁庭组成后,办案秘书应尽快让仲裁员确定开庭时间,并在开庭前一天提醒仲裁员按时开庭。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秘书应该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立案前,就本案向当事人、代理人提供过法律咨询,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五)具有其他应该回避情形的。
第十条办案秘书应该与仲裁庭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联系和通知仲裁员办理案件,督促仲裁员在审限内尽快结案。
第十一条仲裁庭组成后,办案秘书应当按照仲裁庭的指令落实案件审理中程序性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办案秘书在庭审记录时,应准确、简明、扼要、忠实地记录原意,避免出现错字、漏字和别字情况。对漏记、错记的部分应该及时补正。记录结束后,应及时组织仲裁员、当事人、代理人阅读并签名。
第十三条开完庭后,当事人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补充提供证据的,办案秘书应尽快将当事人补充的证据报送给仲裁庭。仲裁庭决定需要再次开庭的,应该尽快让仲裁庭确定开庭时间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办案秘书与当事人及有关部门联系仲裁案件事宜一般应使用书面形式;向当事人送达证据、文书等材料应该填写送达回证。
第十五条办案秘书向当事人或代理人解答案件中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仲裁庭或仲裁委员会请示,不得自作主张对外答复或解释问题,尤其是涉及正在审理案件中的问题。办案秘书不得向当事人介绍、推荐律师和仲裁员。
第十六条办案秘书可对仲裁庭的违法违纪情况予以监督,情况严重的,应及时向委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办案秘书对仲裁庭提出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做好笔录。
第十八条办案秘书应该在仲裁庭给出裁决意见后半个月内作出裁决书,送仲裁员修改后报本委主任审批。当事人在仲裁庭没有组成前达成和解协议的,办案秘书应该根据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在五天内制作好决定书报本委秘书长审批。
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后达成的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办案秘书应该根据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和解协议在五天内制作好调解书、决定书,送仲裁员修改后报本委秘书长审批。
第十九条办案秘书对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等有关文书的行文应认真校对,不能出现书写、打印错漏。
第二十条办案秘书对案件有关材料应认真保管、整理、核对、装订,应于裁决书送达后十天内完成立卷、归档工作,确保案件的完整。
第二十一条办案秘书应就仲裁工作的发展及仲裁实务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积极改进仲裁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借调仲裁档案的案卷,办案秘书应先整理归档,报本委秘书长批准后,将案卷的正卷在规定地期限内调出。办案秘书不得擅自将案卷材料带离办公区域。
第二十三条办案秘书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年终岗位责任制考评时不得评为优秀。
第二十四条本守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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