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留置担保合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5 17:24:11 97 人看过

留置担保合同的内容:

1、主债权。是指留置权人基于合同而发生的要求债务人履行主要义务的权利,又称为原债权或本债权。

2、利息。指留置物即原物产生出来的收益,分为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对留置权来讲,主要是指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3、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向对方支付的款项,也是违约方应承担的一种重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4、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而对留置权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债权人损失的民事责任。损害赔偿金须以债权人实际上有损失、并且该损失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有因果关系为前提。

5、实现留置权的费用。指留置权人在拍卖、变卖留置物的过程中所,费的金钱,如留置物估价费、拍卖费、催告通知费、诉讼费等。

6、留置物保管费用,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同时有权向留置人请求保管费用,如留置牛马时的饲养费、治疗费等。

留置担保合同的订立

留置担保是债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享有的权利,具有直接支配留置物的效力,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它不能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而必须是法律直接规定,可以说,留置担保的成立条件、适用范围、担保范围、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消灭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约定,这是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区别之一。既然不用当事人约定,当然也就不存在需要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问题。

补充内容:留置担保具有以下特点:

(1)留置担保,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留置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前提。

(2)被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

(3)留置的动产与主合同有牵连关系,即必须是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动产。

(4)留置权的实现,不得少于留置财产后两个月的期限。(5)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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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7日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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