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版权保护有哪些特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6:52:56 131 人看过

1、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特点是什么?1.法律对相关著作权的认定滞后于相关司法实践。这是因为法律往往滞后于时代的变化。互联网出现以来,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一是知识产权合法性受到挑战。作品上网后,就成了互联网上的一种常见产品。任何人只用一条电话线就可以得到这份工作。然而,《互联网著作权权益调整法》却没有及时出台。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中不得不引用大量前人的著作权理论。同时,网络经济的经营方式与传统经济有很多共同点。传统的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传统的手段来对抗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这使得网络著作权法滞后于现实,地域性著作权大多是自动生成的,不受国家授权,因此有人认为著作权没有地域性。传统著作权具有一定的地域性。作品在不同地区的使用应当分别许可,传统著作权法没有域外效力。但网络的出现打破了这一规律。由于国际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网络作品著作权应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在哪个领域有效是无法判断的。因此,网络版权的地域性几乎不复存在。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不受地域限制。电子商务的扩张也使人们能够打破地域来订购图书。利用著作权地域性对抗“平行进口”受到挑战,著作权地域性受到动摇。专家认为,网络作品地域性著作权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的完全冲突”,与专利、商标相比,著作权的排他性相对较弱,但并不意味着著作权就没有排他性。一部作品上网,就意味着可以使用,其版权的占有力几乎为零。作品上线后,作品无形、高效、便捷、大众化的同时,也大大削弱了版权的特殊性。在网络环境下,如何获得高质量、低成本的作品是网民关心的问题。他们获得的版权信息不充分。他们对谁是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条件不是很清楚,也不是很关心。然而,真正的著作权人很难理解其作品的使用,更谈不上控制其作品的不合理使用。另外,数码拷贝不仅和原件一样完美,经过特殊处理后也比原件更好。这不仅为盗版产品提供了生存空间,也使得著作权人的经济权利无法实现。在这方面,网络版权没有排他性

4,表现性

传统作品有自己的表现形式,如书籍、文学作品、艺术作品、报纸,但随着“网络超文本结构”的出现,文学作品、科学作品、艺术作品,影视作品像集成电路一样集中在一起,很难区分,最终的作品可能包含几类作品

事实上,网络产品的版权保护还是很难的,因为创作的作品大多是复制品。在转载过程中,复制、转载、传播的人未经原作者同意。但如果原作者要追究侵权责任,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侵犯著作权的认定是什么

如何转让软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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