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德兴故意杀人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09:22:22 436 人看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8)吉刑三终字第38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德兴(曾用名苏树林,绰号“老倔头”),男,194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兴华街二委七组,暂住吉林市昌邑区土城子满族朝鲜族乡土城子村二社。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卫国,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德兴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7年12月7日作出(2007)吉中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苏德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3月26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洋、杨宇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苏德兴及辩护人李卫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苏德兴与被害人王丽波同居多年。2006年以来,因王丽波与被害人赵佩雨关系暧昧,苏德兴与王丽波之间产生矛盾。2007年3月4日1时许,赵佩雨到吉林市昌邑区土城子满族朝鲜族乡土城子村二社王丽波理发屋内,与王丽波、苏德兴同在一个炕上睡觉,苏德兴因此气愤,产生报复杀人之念。当日三时许,苏趁赵、王熟睡之机,持自家的铁镐击打赵头部数下,王丽波闻声醒来与苏德兴厮打,苏用铁锹击打王的头部致其倒地后,又用铁镐击打头部,用脚踢头部。致赵佩雨、王丽波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后苏德兴逃离现场,于2007年3月19日在河北省东光县被抓获。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苏德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虽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但不足以从轻处罚。据此,认定被告人苏德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苏德兴上诉及辩护人提出没有杀人故意,有自首情节。

检察机关认为,苏德兴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投案的行为或意思表示,不能认定自首。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德兴于2007年3月4日3时许,在吉林市昌邑区土城子满族朝鲜族乡土城子村其暂住地,将被害人赵佩雨、王丽波杀死的犯罪事实清楚。

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苏德兴对因二被害人之间有不正常关系,而将其杀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述离开现场时用一把旧锁将其家的门锁上的情节;赵代志、宋玉峰、白雪玲等证实苏德兴占有作案时间,并证实案发现场一直是封闭状态,可以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且白雪玲证实案发当晚苏德兴与王丽波在一起;纪桂兰怀疑本案是苏德兴干的,并证实苏德兴因二被害人有两性关系,曾经流露便宜不了他们,与苏德兴供述的作案动机相一致;赵佩尧证实赵佩雨因与王丽波有两性关系,才与其妻纪桂兰离婚,并怀疑赵佩雨死亡是苏德兴报复所为;赵凤怀疑本案是苏德兴干的,并证实案发次日早晨其给王丽波打电话关机,与苏德兴供述作案后将二被害人手机砸毁的事实相一致;苏鸿生证实案发后苏德兴称其与王丽波打仗了,并在外地打电话要钱的情节;赵小双、赵小雷等证实赵佩雨与王丽波有两性关系,与被告人供述的作案动机相吻合;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件现场情况,特别是其打死二被害人后,又把二人手机砸坏扔在红色水桶中,用被将被害人尸体盖上,将现场门锁上等情节与被告人供述的案件现场情况相一致;案发现场提取带血的铁镐和铁锹,通过DNA检验上有二被害人的血,并经苏德兴辨认确系其作案时所使用的凶器;法医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的损伤部位和死亡原因,根据尸体现象及室温分析死亡时间为一周以上。与被告人供述的作案时间、手段和所使用的凶器相吻合,且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链条。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德兴目无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之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和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苏德兴有配偶而与王丽波长期同居,因王丽波与赵佩雨有两性关系而将二人杀害,原审认定被害人有过错证据不足。苏德兴上诉及辩护人提出没有杀人故意,有自首情节。经查,苏德兴多次供述就是想杀死二被害人,并用足以致人死亡的铁镐、铁锹击打被害人头部数下,致其当场死亡,足见其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其犯罪后畏罪潜逃,没有投案行为或者意思表示,公安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将其抓获,不能认定自首情节。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应予支持。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审判长白凤山

审判员杨小平

代理审判员王钰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一凤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6日 19: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死刑相关文章
  • 李东红故意杀人一案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东红,女,1969年2月25日出生。2008年11月1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0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东红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东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初,被告人李东红离婚后与赵某某相识并同居,后二人感情产生矛盾分手。2008年11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东红为报复杀死赵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10余升汽油到平顶山市卫东区黄楝树鼎立小区楼下赵某某租赁的房屋处,将汽油从门缝倒进屋内后用打火机点燃,引起大火将当晚临时居住屋内的赵某某之子赵某欣和其同学苏某某、李某某烧伤。经法医鉴
    2023-06-11
    345人看过
  • 故意杀人罪公诉意见案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0条、第165条、第169条之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有关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依法出庭,对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李某,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诉、鉴定结论等证据,这些证据充分证实了本院起诉书对被告人李某犯有故意杀人罪的指控。为了更好的履行公诉人职责,现就本案发表如下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第一、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犯罪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二是行为人主观方面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危害后果
    2023-12-19
    453人看过
  • 故意投毒杀人刑法故意杀人罪
    二者区分的关键是看行为人实施的投毒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只针对特定的个人投毒,如将毒物投放于被害人所喝的饮料中,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的投毒行为虽然针对特定的个人,但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如行为人为杀害被害人而将毒物投放于被害人饮用水的公用水井中,就构成投毒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
    2023-06-03
    206人看过
  •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亲母杀女案
    审判长、审判员:俗话说虎毒不食子。当我知道这个案子时,我感到惊讶,当我接下这个案子时,我感觉到的是责任。我惊讶的是一个母亲竟能如此的对待自己的亲身女儿,并使自己的女儿受到如此的肉体和心灵的双重创伤。但是作为一个律师,我有责任为这个母亲——被告人某某某提供法律帮助。会见被告人、探望被害人,研读卷宗,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客观的说,这个案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也供认不讳。我认为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我想法庭也已注意到了被告人有自首,又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些情节,定当会在量刑时予以考量。尽管这样,我还是要提请法庭在量刑时考量以下情节:一、任何一种物体,只要具有生命,就会对外界的刺激作出反应。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语言和文字的刺激都可以引起包括生理和心理两方面的反应。被告人患的是应激相关障碍,这种病的急性应激障碍:以急剧、严重的精神打击作为直接原因。在受刺激后立刻(1小时
    2023-04-25
    444人看过
  • 故意杀人罪是否需要进行道德赔偿?
    故意杀人一般是需要进行民事赔偿的。罪犯因为故意杀人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然要进行民事赔偿。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赔偿会依据罪犯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再结合案情来确定赔偿金额。如果犯罪行为造成被害者人身损害的,需要赔偿医疗、护理、交通和丧葬等费用。犯罪行为造成被害者精神损害的,需要赔偿精神损失费。故意杀人罪的处罚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对此,法学家指导案例网中所收录的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对此有很直观的解释。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
    2023-07-01
    498人看过
  • 德阳故意杀人罪请律师要给多少钱
    一、德阳故意杀人罪请律师要给多少钱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标准如下:(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阶段):2000-15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2000-12000元/件;3.审判阶段:3000-30000元/件。(2)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000-15000元/件。二、律师高额收费怎么办1.律师高额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2、还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多种方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3、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三、遇到故意杀人罪问题怎么办?找律师,律师可以: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
    2023-11-25
    419人看过
  • 被告人岳宗臣故意杀人案
    公诉机关濮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宗臣,男,1955年10月26日出生。指定辩护人郭丽红,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濮检刑诉(2009)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宗臣犯故意杀人罪,于二00九年六月八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石广、胡善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宗臣及其辩护人郭丽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2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岳宗臣臆想其三叔岳XX对其进行加害,在范县颜村铺乡刘郎庄村其家门口胡同内持抓镢击打岳XX头部,致其死亡,随后又追赶岳XX儿媳孙XX及孙子岳XX,追至邻居岳XX家院中持抓镢击打孙XX和岳XX头部,致其二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岳XX、孙XX、岳XX系他人用金属钝器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岳宗臣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郭丽红辩护称被告人
    2023-06-11
    136人看过
  • 被告人易德辉故意伤害案
    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德辉,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安平乡大堡村1组,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白土坡菜市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6月29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7月7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09]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德辉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易德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德辉于2006年3月23日19时许,与钟国美在巴东县信陵镇白土坡社区菜市场因争摊位发生纠纷,引起斗殴,易德辉持钢管将钟国美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钟国美头部损伤属轻伤(重型)。易德辉作案后畏罪潜逃,2009年7月2日被宜昌火车站派出所抓获归案。提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判处。审理中,
    2023-06-11
    272人看过
  • 故意杀人案可以和解吗
    故意杀人案件不能和解。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属于适用和解的情形。当事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就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和解。一、故意伤害罪和解后判刑吗?故意伤害罪即使和解也一样要出判决,但是达成和解的,可以从宽处罚。因为故意伤害罪属于公诉案件,构成本罪的,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防卫过当致人死亡会判几年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
    2023-02-20
    121人看过
  • 故意杀人案件怎么赔偿?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如果死亡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请求抢救时发生的费用)2、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3、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4、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
    2023-02-22
    97人看过
  • 刘政全故意杀人、放火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6)一中刑初字第100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被告人刘政全,男,二十九岁,汉族,北京市人。北京市平谷县乐政务乡杨家会村农民,住该村。因故意杀人、放火于-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被羁押,同年三月五日被逮梳现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龚华秀,北京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刘政全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七日收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代理检察员徐传玲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政全及其辩护人龚华秀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政全因共妻张春伶患精神病,即起意杀妻,遂于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时许,在其岳父张希佑家,将汽油泼在屋内引燃,将其妻张
    2023-06-11
    148人看过
  • 符淑萍故意杀人罪一案
    原公诉机关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小荣,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于海南省临高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临高县博厚镇头国村委会头国村。因本案于2000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小荣犯抢劫罪一案,于2000年7月7日作出(2000)儋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小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1993年3月某日下午,被告人陈小荣从兰洋农场场部租乘黄世位的日产本田100型二轮摩托车驶到儋州市和庆镇多契村路口附近时,陈小荣叫黄世位停车,接着拳打脚踢黄,并抢走黄的二轮摩托车,骑回头国村自己的家中藏放,约三个月后,陈小荣将该车以4300元的价格当给王秋刚。后王将该车卖给李树雄,李又将该车卖
    2023-06-11
    109人看过
  •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立案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具备的条件:第一,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行为人虽有某种特定义务,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一般的社会危害性。一、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是法定的吗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是法定的,不作为犯的法律特征是:(一)违反法律直接规定。是指《刑法》有直接规定的罪名,才构成犯罪,即罪刑法定原则:“法无规定不为罪”,严禁“类推”。以《刑法》确定罪名为准。(二)负有法定义务。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例如;母亲拒绝婴儿喂奶,造成婴儿死亡的。属于不作为犯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2023-03-12
    261人看过
  • 姚长银故意杀人罪一案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长银,女,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洪市人,海南省国营大丰农场一队职工,住该队宿舍。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被告人姚长银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6年7月25日作出(2006)海南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杏娇服判,不提出上诉,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姚长银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朝龙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长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姚长银因与丈夫赖汉永长期感情不和,而其丈夫与邻居陈杏娇关系却很好,因此姚长
    2023-06-11
    459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死刑
    词条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执行死刑的方式采用枪决和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 更多>

    #死刑
    相关咨询
    • 景德镇故意杀人案件请律师要多少钱?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8-20
      1.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大多实行计件收费,收取标准参照当地律师费用收取标准,四川收取标准为每件1000-10000元; 2.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大多实行计件收费,收取标准参照当地律师费用收取标准,四川收取标准为每件2000-12000元; 3.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大多实行计件收费,收取标准参照当地律师费用收取标准,四川收取标准为每件3000-30000元; 4.办理刑事自诉案件:多实行计件收费,收取
    • 德寻衅滋事案中李清岩的故意杀人构成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22
      李清岩醒悟后发现了刘铭轩的所有秘密包括他杀人萃取别人记忆获取暴利的丑恶勾当而刘铭轩对李清岩的觉醒也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在小菲做恶梦的那个早晨李清岩天真的去和刘铭轩算账结果一去不归林霏雨在刘铭轩的控制下帮他杀了很多人李清岩的出现虽然唤醒了她的部分记忆但对于从前她还是模糊而她的彻底清醒是在李清岩被杀之后小菲那天早晨的恶梦并不是空来风是刘铭轩不断地在给林霏雨灌输的画面他要让林霏雨亲手杀死自己的爱人在李清岩和
    •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别,故意杀人罪立案标准,故意杀人罪立案标准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4-08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如何认定,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这两种犯罪容易混淆的主要是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伤害罪的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两种情况。容易混淆的原因在于每种情况中的两种罪,都
    • 杀人案涉嫌故意杀人罪可以一审立案吗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02
      故意杀人案的一审会当庭宣判刑罚。对于故意杀人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分的前提下,可以当庭宣判,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
    • 故意杀人案件录音模板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5-09
      供述犯罪时的心态;行凶部位是否致命;实施的数量。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严重的犯罪。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界定。如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定故意杀人罪;如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健康的伤害的,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定故意伤害(致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