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责任主体是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4-19 03:09:21 320 人看过

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

明确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位授予单位、指导教师分别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监管主体、责任主体和第一责任人,要承担各自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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