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迟审判的条件是什么?
延期审判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在某些法律情况足以影响审判的情况下,法院决定推迟审判活动。
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延期:
1。有必要通知新的证人出庭并获得新的物证,重新确认身份或进行调查。检察官发现公诉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审判不能进行。
在司法解释规定推迟审判的情况下:
1。被告人拒绝辩护人当庭辩护,要求委托其他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请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最高法院解释第165条)。辩护人拒绝按照规定继续为被告人当庭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要求委托其他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应当委托其他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最高法院解释第164条)
推迟审判和审判期限
1。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获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2。检察官认为公诉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成并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应当重新计算>试用期)
3。因当事人申请回避不能进行审判的;(撤销期限的延长应包括在审查限额内。)
4。给辩护人准备辩护的时间;(从案件宣布审理之日起至第十天,辩护准备时间不包括在审理期限内。)
1。以拒绝辩护等理由委托或指定其他辩护人或辩护律师。如果需要给被告人和辩护人必要的时间为变更或追加起诉准备辩护,检察官可以建议合议庭推迟审判。公诉人要求出示庭审前提交人民法院的证据清单以外的证据,被告人提出异议的,审判长认为必要的,可以准许出示证据。辩护方提出为新的证据作必要准备的,可以宣布休庭,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辩护方作必要准备的时间。法定期限届满后,开庭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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