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8:52:14 331 人看过

发行部门:财政部发行编号:财关税[1993]474号。外商投资企业的下列财务问题,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一)评估投资者对企业的投资或合作条件。投资者应当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或者合作条件进行估价的,应当依法对资产进行估价。其中,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的,其价格应当符合国际通行的定价原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的,价款不得超过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后,企业的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合作期满后,由外方先行收回投资,但依照有关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外方在缴纳所得税前收回投资的,应当报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外商提前收回投资,应当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进行。(三)外商投资企业无形资产的摊销。外商投资企业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直线法计算。作为投资或转让的无形资产,协议或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按照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无固定使用年限或自行开发的,其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预计残值的摊销年限不少于10年。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或工作量法。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或者对现有折旧方法进行改革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按下列类别计提折旧:1。房屋建筑物,不少于二十年;2;2.列车、船舶、机械、机械等生产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10年;3.列车、船舶以外的电子设备和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使用年限不得少于五年。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其剩余使用年限短于上述折旧年限的,可以提供证明,经审查批准后,按照剩余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前,应当估计其残值,并从固定资产原价中扣除。残值不得低于原价的10%;确需少留或不留残值的,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坏账准备计提标准及坏账损失期限确认法》(五)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在年末按应收账款年末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应收票据及其他应收款或贷款(不包括同业拆借)。债务人超过两年不履行偿债义务造成债权损失的,确认为坏账损失。其他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提取坏账准备的标准和坏账损失期限的确定,按照新企业财务制度(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招待费支出标准问题的规定执行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社会招待费,应当有准确的记录或者文件,在下列限额内准予列支:。工业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商业企业年净销售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净销售额的5%;年净销售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的千分之三。2.年营业总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旅游、餐饮、交通、建筑、安装、设计、咨询、金融、租赁等服务企业,不得超过营业总收入的10‰;年营业总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不超过年营业总收入的5‰(七)对分期收款、建筑安装工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确认,提供一年以上的劳务和大型设备加工。外商投资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者商品的,销售收入的实现可以按照产品或者商品的交货日期和发票开具日期确定,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购货方应付货款的日期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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