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装修有没有优先受偿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17:02:57 127 人看过

一、承租人装修有没有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承租人装修若经出租人同意或者是合理的维修,那么出租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费用,承租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若承租人装修未经出租人同意,那么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回复原装或者赔偿损失,承租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承租人的权利有哪些

1、按合同约定,房屋承租人依法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

2、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3、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5、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三、租赁协议有效的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

2、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住宅不超过八年,其他用房不超过十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上述期限的,须经主管机关批准。

3、出租人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后将房屋出租的,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承租房屋后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的,租赁合同不会因此而当然无效;出租人与承租人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而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的,租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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