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的是被扣押的财物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被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且对于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行为,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被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情况,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退还。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于被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退还。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有关机关会根据判决对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 押 财 物 处 理 程 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需要扣押的财物,可以当场扣押或者在二日内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对于价值超过五百元的财物,公安机关应当扣押并送交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因此,在处理扣押财物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程序进行处理,并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处理扣押财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退还;对于需要扣押的财物,可以当场扣押或者在二日内交公安机关处理;对于价值超过五百元的财物,公安机关应当扣押并送交人民检察院。同时,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因此,在处理扣押财物时,应当依法行事,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第一百八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第二百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第三百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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