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答辩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3 08:03:10 436 人看过

一、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答辩状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诉——县民政局为——与答辩人违法办理婚姻登记,要求确认无效作出如下答辩意见:

1、——

2、——

3、——

答辩人:——

年月日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婚姻无效:

(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威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关系同居生活,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后一十婚姻关系均属无效。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结婚主要依据有两个:其一是优生学的考虑,血缘关系太近的亲属结婚容易把生理上、精神上的疾病遗传给下一代。其二是伦理的要求,血缘关系太近的亲属结婚容易造成亲属身份和继承上的紊乱。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在我国的主要表现是表兄弟姐妹结婚。

(三)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法定婚龄是指结婚时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

三、无效婚姻确认请求权的主体

定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关于近亲属的认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除了重婚案件可以由基层组织申请宣告无效外,其他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只限于婚姻当事人和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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