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应当履行保险合同中的解释义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7:40:29 294 人看过

【判决依据】原告、被告对格式合同有争议,保险人不履行格式合同解释义务,导致被保险人保险概念不清,诉讼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解释根据法律。2005年3月25日,原告甲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以其妻子为被保险人签订了康宁人寿保险合同,保险费为1万元。本合同格式为保险公司填制的格式合同。合同第四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应承担以下责任:1。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复职)之日起180天后首次发生,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为患有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疾病)时,公司应当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立即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在给付期间给付的,以后期间的保险费自给付之日起免予给付,本合同继续有效。对合同第23条进行解释后,进一步解释如下:1。心脏病(心肌梗死)是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引起的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心电图表现为近期心肌梗死的变异;(2)血心肌酶含量异常增高;(3)典型的胸痛症状。但是,心绞痛不在本合同范围内。2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是指治疗冠心病的血管搭桥手术,必须经心内科检查,患者因心绞痛引起持续性心肌缺氧而确诊冠状动脉狭窄或闭塞,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不包括其他操作。但是,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提醒对方合同中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的条款,未对合同内容约定争议条款的义务,或者回答含糊不清的问题,这并没有引起投保人足够的重视。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已按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2008年9月,原告a的妻子因心绞痛被送往县级医院诊治。由于病情严重,她被转到省医院治疗。经检查,她被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需要手术治疗。她接受了介入性支架手术,住院6天。她于2008年9月14日出院。手术费和住院费4万余元。出院后,原告a持妻子住院的相关医疗证明,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理赔的,原告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2万元,继续履行合同,并免除以后的保险费。原告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康宁保险合同有效,自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费之日起,原告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原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为其妻子缴纳2万元重大疾病保险费。

[分析]

在这种情况下有三个焦点:

1。被保险人的心绞痛是否为重大疾病,是否在保险范围内。本合同的目的是在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后,被保险人将获得足够的医疗费用,使患者能够在医疗期间获得医疗费用的支付,早日康复。因此,在签订合同后,被保险人将按照合同及时履行其合同义务。双方于2005年3月25日签订了康宁保险合同。2009年9月,被保险人患心绞痛,被送往县级医院救治。由于病情严重,他被送往省立医院治疗。经调查,患者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并接受了支架置入术。从这起案件的事实不难看出,病人患有心脏病。经医院检查,症状已演变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并做了支架介入手术。我们可以从医学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如果患者被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这是一种心脏病,应该是一种重大疾病,所以应该合理治疗,应该在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内,当然也属于保险范围。因此,如果合同中规定的心绞痛不在本合同范围内,就失去了心脏病保险的现实意义。2保险人对其标准合同的解释责任。格式合同是以合同形式订立的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双方的需要,或者同一标的物、价格等,由不同的当事人订立合同,也就是说,要约人为方便起见,采取一种合同形式。但是,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约定对自己的责任与对另一方不承担的责任,明示和默示的利益条款使另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实际约束力有了明确的认识,达到了真实表达双方意思的目的,这也体现了合同的公平正义原则。本案中的康宁保险合同载明:“心绞痛不在本合同承保范围内”,这与医院确诊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诊断不符。对某种疾病的认定是医学意义上的诊断,而不是合同规定的某种疾病的病理属性。因此,合同规定的心绞痛不属于心脏病范畴,脱离实际,无法成立。然后,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时,从一方利益的角度,向对方解释了一些不利于自己的约定,或者故意回避,导致对方部分理解或者错误理解。在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无法实现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此外,还有一个明确的解释。现有版本不能反映解释的内容。一旦发生纠纷,人民法院仍将对格式合同的提出方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判决。另一方面,在格式合同中,对一方向另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协议作出解释是非常重要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3日 09: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险合同相关文章
  • 保险人有什么义务解释
    对于使用标准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对其义务作出更严格的规定第一,规定保险人应履行对合同的所有解释义务第二,向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表应附有标准条款,为了使投保人能够理解合同的所有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投保第三是规定保险人应及时告知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提示义务是指合同中涉及免责的所有条款,包括全部免责和部分免责根据公平原则规范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条款内容。在保险活动中,保险合同大多是保险人单方面制定的标准条款,这是固定合同的特点。为了防止保险人在合同中作出免除其义务或增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责任的规定,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合同规定,任何免除保险人依法承担义务的规定,或增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或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无效
    2023-05-07
    340人看过
  • 认购保险如何约定保险人履行保险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履行其说明义务的规定是,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一、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是多久保险合同成立后立即生效,除非双方有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二、车辆损失保险人都有哪些义务车辆损失保险人的义务有:1、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责任、免责、义务、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2、保险人应当二十四小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告,保险
    2023-03-21
    276人看过
  • 投保机动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依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1999-27号])的规定1、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签定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2、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3、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4、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5、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6、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7、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
    2023-06-26
    309人看过
  • 保险合同相对人不履行应尽义务怎么起诉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一、保险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1、保险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即不能由当事人与自己签订合同。一般保险合同是由一个投保人与一个保险人订立的。但任何一方都可以是多数。保险合同还必须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第三者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进行非法干预。2、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借以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的协议。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是在于取得对意外损失的经济补偿,或特殊需要时的经济补救,保险人之所以承保危险的目的是通过危险分担取
    2023-03-03
    122人看过
  • 合同当事人如何履行保密义务
    合同当事人应该怎样履行保密义务(一)接收方如同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样,对取得的保密信息采取同样的措施,确保其安全。双方当事人同意只可以给予或传授给因履行所聘用之职务而必须并且适当地要求了解该等保密信息的雇员。双方当事人应将所有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和记录存放在一个安全的、保险的地方。任何以电子方式存储于电脑的保密信息应被誉为有效地防范于任何未经授权的直接或间接通过网络进行的入侵或使用。(二)双方当事人相互承认任何一方自行提供给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及其中包含有关的一切权利,是提供方的专有财产,接受方应考虑提供方的利益妥善保存。(三)双方当事人同意双方披露保密信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双方在“”项目中的融资合作。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所提供之保密信息的使用,应只限于该等目的,除非在披露该等保密信息时,提供方另外以书面形式指明其他目的。如果披露时指明的使用目的与上述规定的使用目的不相符合,则应以披露时指明的使用目的
    2023-08-16
    389人看过
  •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人代位权
    (一)保险人代位权的定义和意义1.保险人代位权的定义所谓保险人代位权,又称代位求偿或权益转让,简称代位,是指财产保险当中,由于第三方的过失或错误等导致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赔偿后,可以在其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2.保险人代位权的意义保险法上保险人代位权的法理,是在不当得利禁止原则或曰损失补偿原则之下,达成以下三个目的,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第一,维持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义务,使第三人不会因保险人的赔偿而免除民法上的法律责任;第二,确定保险人的保险赔偿义务,使保险人不因被保险人可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而免除或减少其保险赔偿义务;第三,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使被保险人不得因同时拥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保险金请求权而获得双重赔偿.(二)保险人代位权的立法对保险人代位权,世界各国保险立法有不同主张,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种:一种是当然代位
    2022-04-10
    433人看过
  • 合同纠纷:保险人应对保险合同尽说明义务
    【裁判要旨】原、被告对格式合同发生争议,保险人对格式合同未尽到说明义务,致投保人投保概念不明而进行投保,在诉讼中产生分歧,按照法律规定,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解释。【案情】2005年3月25日,原告甲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以其妻为被保险人的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保险金为10000元。该合同的形式属保险公司制作的填空式格式合同,合同第四条保险责任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责任: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在合同第二十三条释义后又注释为:1、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
    2023-04-30
    332人看过
  • 保险人如何履行告知义务
    梁女士是一家宾馆的服务员,1999年3月,梁女士为儿子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年交保险费2614元。在投保书投保人声明栏中有这样一段提示:本人对投保须知及所投保险种的条款,尤其是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均已了解并同意遵守,如有不实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梁女士在投保人声明栏亲笔签字。►2000年3月,梁女士接到了公司的催交保费通知单,通知其交纳2000年度保险费。梁女士找到保险公司,称业务员曾经告诉过她,只需交纳一次保费就可获得终身保障,并且投保险比存银行合适,有险保险,无险等于存钱。而现在发现根本不是这么回事,投保时业务员告知不实。丈夫得知我投保后极力反对,现家庭经济困难,故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还保险费2614元。保险法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签定之前和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告
    2023-04-23
    316人看过
  • 海上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中应当遵循的原则
    海上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中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包括:(一)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PrincipleofUtmostGoodFaith)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本着最大诚意和信用来订立合同。任何合同的签订,都须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作为基础。如果当事人一方以欺诈为手段,诱使他方签订合同,一旦发现,他方则可据以解除合同。如有损害,并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对此,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如合同任何一方不遵守这一规定,另一方可宣布合同无效。对被保险人来说,最大诚信原则含如下三方面内容:1、告知告知(Disclosre)是指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将其所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重要情况告诉保险人。所谓重要情况,是指一切可能影响一位谨慎的保险人作出是否承保,以及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事项。这种主要情况大体包括两类:一是被保
    2023-06-06
    441人看过
  •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解释应利于被保险人
    原告蔡某与被告太保承德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在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保险金117875.30元(147344.12元×80%)。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的主车、挂车在被告处投有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金额各为50万元,赔付率为85%,保险期间为2011年8月25日0时起至2012年8月24日24时止。2012年2月3日发生交通事故,原告的车负全部责任,按事故地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了对方部分损失,原告赔偿了对方147344.12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按85%的比例向其支付保险赔偿金共125157.50元。被告则辩称,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投保车辆负事故全责时公司的免赔率为20%,同时,按合同规定原告赔偿第三者(对方)的车损鉴定费及车检费,公司不予赔偿。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关系,原告的车辆在保险合同
    2023-06-09
    423人看过
  •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合同的解释
    《指引》适用于1年期及1年期以上的个人业务,包括个人寿险合同、个人健康险及个人意外伤害险合同。它对一般人身保险合同的制定提出了统一要求,主要涉及到保险合同构成、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犹豫期、续期保险费交纳和宽限期间、合同效力恢复、领取保险金申请、利息计算、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的限额、争议处理、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10大具体事项。保险合同疑义条款如何解释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
    2023-07-21
    453人看过
  • 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担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第二百二十三条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是,未告知或者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除外。
    2023-06-06
    451人看过
  • 保险人在保险活动中的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接受人在保险活动中的保密义务的规定。(一)设定保险人和再保险接受人的保密义务的必要性投保人、保险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财产状况和个人隐私属于其商业秘密及隐私权的范畴。当今社会以尊重个人隐私和经济活动主体的商业秘密为原则,体现对人格权和商业秘密权的重视。投保人为了使保险人决定承保,告知保险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业务和财产状况,甚至个人隐私,是为了求得保险保障。再保险分出人和再保险接受人情况也属于类似情况。保险人了解到的这些情况应当予以保密也就是法律要求的应有之义了。(二)保险人和再保险接受人必须遵守保密义务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
    2023-04-23
    445人看过
  • 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目的解释和限缩解释
    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目的解释和限缩解释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目的解释和限缩解释摘要:保险合同的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其目的系针对保险条款格式化及附和性之弊端,而为在交易能力上处于弱势地位的被保险人所提供的一种事后的司法救济机制;在适用上其位阶只能是在运用其他方法对模糊词语解释后仍有两种以上理解时,才扮演“最后出场的角色”;其适用范围和前提为定型化格式保险条款,并需考量具体合同的被保险人的交易能力,判断其实际上究竟是否属交易上的弱者,而对个别议商性条款不得适用;至于经保险主管机关核准后的基本条款,可适用该解释规则。鉴于我国立法规定过于原则以及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上的滥用现状,应当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0条的立法目的出发作限缩式解释,以公平合理地保护保险当事人的权益。关键词:保险条款,疑义利益,适用位阶,目的解释,限缩解释保险立法史上,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援引与创设,初始系针对保险人与投保
    2023-06-13
    319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 更多>

    #保险合同
    相关咨询
    •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投保人和保险人要履行哪些义务?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30
      (二)保险人:1.承担保险责任;2.条款说明3.及时签发保险单证;4.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再保险分出人保密。
    • 家庭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应履行什么义务,投保人应履行哪些应尽义务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2-27
      答复:你好,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后,被保险人就应履行以下义务:(1)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应尽的义务,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2)保险标的如有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在需要增加保险费时,应按规定补缴保险费,否则,保险人将不承担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
    • 投保人无力履行保险义务可以解除合同吗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1-19
      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未履行义务时怎么办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19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被保险人应该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加收保费,或解除合同。如果被保险人未通知的话,因增加的风险导致的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实务中,被保险人主动通知的很少,保险人可通过自己的途径获知,获知后要求增加保费,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的话,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如果出险后保险人才知道风险程度增加了,可以拒赔。
    • 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应当如何保障和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和履行保险责任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05
      在新修订《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基础上,《暂行规定》增加了一些新规定,在福利待遇权益方面,明确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权益方面,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开展跨地区派遣业务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