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收取的违约金的税务处理。
例如,a公司购买B公司的货物时,合同价格为100万元,付款期限为交货后10天内。10天内,a公司未按约定付款。50天后,a将支付100万元货款,并按合同约定向B公司支付3万元违约金。这种处罚是积极的处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销售额是纳税人向买受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收取的价款和附加费的总和,但不包括销项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加价费”,包括手续费、补贴费、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等,滞纳金、滞纳金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预付款、包装费、向买方收取的包装材料租赁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等各种性质的费用。因此,当销售单位收取的罚款与“加价费”一致时,应随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违约金的会计处理。同样,违约金的支付也应视为营业外支出。
在上述情况下,B公司收取3万元的正罚金,并应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为价外税,B公司应缴纳增值税30000△1.17×17%=435897万元。B公司收取违约金3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款:银行存款3万
借款: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4358.97。
A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方:营业外支出3万元
贷方:银行存款3万元。买方收取违约金的税务处理。
例如,如果a公司购买B公司的货物,合同价格为100万元,付款期限为交货后10天内。a公司将在10天内全额付款。50天后,a公司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按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5万元作为违约金。
根据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对价外费用的定义,卖方支付给买方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不属于营业税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发票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根据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向付款人开具的收款凭证。反向罚款不属于“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因此,没有必要取得发票。有必要取得卖方提供的合法合理的依据,以证明和判断赔偿行为的真实存在,并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具体依据包括: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裁决书、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收款人出具的收据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所得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费用,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外,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支出。因此,由于质量赔偿由卖方支付给买方,不属于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范围,因此无需开具发票,但在税前入账扣除时,应具备证明经济行为真实性的必要证据。
当然,所有的违约金收入都应该包含在收入中来计算企业所得税。
反向违约金的会计处理:
在上述情况下,a公司收取5万元反向违约金,不应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a公司罚款5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方:银行存款5万元
贷方:营业外收入5万元。B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方:营业外支出5万元
贷方:银行存款5万元。
不履行合同违约金的处理
例如,如果a公司从B公司购买货物,合同价格为100万元。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a公司不以违约为由进行采购。根据合同,a公司将向B公司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修理服务和进口货物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由于B公司不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因此它不是增值税纳税人。同时,B公司不提供应税服务,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再比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定金5万元,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后来,由于对方违约,交易失败,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收了定金5万元。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和《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当作为附加价格费计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其前提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出售房地产。因一方违约致使纳税人不能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不征收营业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预缴的5万元售房保证金的营业税。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当a公司收到存款5万元时
借款:银行存款5万元
借款:预收5万元。a公司没收保证金5万元时,提前借款5万元,非营业收入借款5万元。B公司在支付5万元购房首付时,提前借款5万元,并在银行存款中借款5万元。没收B公司存款5万元时,贷款为营业外支出5万元,贷款为预付款5万元。例如,一家公司将房地产出租给自然人李某,合同期限为两年。但一年后,该公司因业务需要收回房产,按照合同约定,需要向李先生支付3000元的违约金,李先生出具了收款证明。公司向李某(自然人)提供了收款证明、合同原件及违约说明,可以税前扣除。
允许扣除的政策依据的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与企业所得有关的实际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还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货物、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等经营活动中收发的款项。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支付违约金”活动不属于“买卖货物、提供或接受服务”,也不属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是一种“合理支出”,因此在实际执行中,以发票作为扣除可抵扣费用的依据从发票上取得;对于不能取得发票的费用,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费用的合法性,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其他证据也可以作为扣除的依据。因此,如果收入方当年有纳税义务,付款人应取得发票作为合法的扣税凭证,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收入方当年没有缴纳流转税的义务,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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